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74號
TNDV,113,家繼訴,74,2025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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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
原 告 邱世和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邱洪榮珠
雅紅
邱淑卿
邱靜芳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秋靜芳」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邱靜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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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