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郭政宏
郭金清
相 對 人 李顏素月
李豐銘
郭仁傑
郭仁哲
蕭子強
郭如枝
郭乃銘
賴彩雲
陳江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郭金清及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郭政宏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一「應給付聲請人郭政宏之訴訟費用金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郭政宏及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郭金清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如附表一「應給付聲請人郭金清之訴訟費用金額」欄所示,
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聲請人及相對人李豐銘、郭仁傑、郭仁哲、蕭子強、郭如枝、郭
乃銘、賴彩雲、陳江山應分別給付相對人李顏素月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如附表一「應給付相對人李顏素月之訴訟費用金額」欄所
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及相對人李顏素月、李豐銘、郭仁傑、郭仁哲、蕭子強、
郭如枝、郭乃銘、賴彩雲應分別給付相對人陳江山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如附表一「應給付相對人陳江山之訴訟費用金額」欄所示
,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
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
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而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
判費及經法院核定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3、第77條之24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
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
第1575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
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235,740元,需
要一併請求強制執行,但未經法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為此
依法聲請本院裁定確定之。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計算書,以及地政規費徵收聯
單、收據、本院收據、郵件執據、掛號函件執據等影本為證
。相對人李顏素月、陳江山於收受聲請狀繕本後分別向本院
具狀陳報計算書,及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等影本,本院
並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重訴第301號民事卷宗及歷審卷宗
審核,經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
字第301號判決,聲請人郭政宏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3號判決廢棄原判決,並諭
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應負擔訴訟費用
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相對人陳江山不服提起上訴,經最
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裁定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三
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江山負擔確定。
㈡、聲請人郭政宏、郭金清繳納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如附表二
所示;相對人李顏素月繳納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如附表三
所示;相對人陳江山繳納之第二審訴訟費用如附表四所示,
相對人陳江山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147,921 元,依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裁定主文第2項所示,由相對人陳江 山負擔。另聲請人主張江代書電腦畫圖費30,000元,並非受 訴法院命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之範圍,不應列計為訴訟費用 。而聲請人郭政宏、郭金清及相對人郭如枝、郭乃銘、賴彩 雲均具狀陳稱不同意相對人陳江山主張鑑定報告費用66,000 元列入訴訟費用云云,經查上開費用係第二審法院命相對人 陳江山繳納,為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依首開規定,應列為 訴訟費用。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郭政宏預納202,600元、聲請人
郭金清預納3,200元、相對人李顏素月預納182,214元、相對 人陳江山預納78,000元,依各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計 算聲請人郭政宏、郭金清及相對人李顏素月、陳江山得請求 給付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元以下4捨5入,金額經本院 調整尾數以符合總數)。另聲請人郭政宏、郭金清及相對人 李顏素月、陳江山間得相互請求給付訴訟費用,經抵銷後, 應給付之差額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詳附表一說明)。㈣、據上,當事人應各給付聲請人郭政宏、郭金清、相對人李顏 素月、陳江山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 首開規定,均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表一: 113年度司聲字第734號 編號 當事人 姓名 應負擔訴訟費用 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郭政宏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 應給付聲請人郭金清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 應給付相對人李顏素月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 應給付相對人陳江山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 1. 李豐銘 323206分之13467 8,442元 133元 7,592元 3,250元 2. 郭政宏 323206分之13467 ---------- 0元 0元 0元 3. 郭金清 323206分之13467 8,309元 --------- 7,325元 1,249元 4. 李顏素月 323206分之26934 9,291元 0元 ---------- 0元 5. 郭如枝 323206分之13576 8,509元 134元 7,655元 3,275元 6. 郭仁傑 323206分之4453 2,791元 45元 2,510元 1,075元 7. 郭仁哲 323206分之4452 2,791元 44元 2,510元 1,075元 8. 蕭子強 323206分之4452 2,791元 44元 2,510元 1,075元 9. 陳江山(即李天春等12人之承當訴訟人) 323206分之202004 123,375元 0元 107,384元 --------- 10. 郭乃銘(即郭玉財之承當訴訟人) 323206分之13467 8,442元 133元 7,592元 3,250元 11. 賴彩雲(即郭乃銘之承當訴訟人) 323206分之13467 8,442元 133元 7,592元 3,250元 說明: 一、郭政宏預納訴訟費用202,600元,依郭金清、李顏素月、陳江山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比例計算,郭政宏得向其請求給付之訴訟費用分別為8,442元、16,883元、126,625元。 二、郭金清預納訴訟費用3,200元,依郭政宏、李顏素月、陳江山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比例計算,郭金清得向其請求給付之訴訟費用分別為133元、267元、2,001元。 三、李顏素月預納訴訟費用182,214元,依郭政宏、郭金清、陳江山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比例計算,李顏素月得向其請求給付之訴訟費用分別為7,592元、7,592元、113,884元。 四、陳江山預納訴訟費用78,000元,依郭政宏、郭金清、李顏素月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比例計算,陳江山得向其請求給付之訴訟費用分別為3,250元、3,250元、6,500元。 五、郭政宏、郭金清、李顏素月、陳江山等4人間得相互請求給付訴訟費用,經抵銷後: ㈠、郭政宏得向郭金清、李顏素月、陳江山請求給付訴訟費用分別為8,309元【計算式:8,442-133=8,309】、9,291元【計算式:16,883-7,592=9,291】、123,375元【計算式:126,625-3,250=123,375】。 ㈡、郭金清得向郭政宏、李顏素月、陳江山請求給付訴訟費用均為0元【計算式:133-8,442=-8,309】、【計算式:267-7,592=-7,325】、【計算式:2,001-3,250=-1,249】。 ㈢、李顏素月得向郭政宏、郭金清、陳江山請求給付訴訟費用分別為0元【計算式:7,592-16,883=-9,291】、7,325元【計算式:7,592-267=7,325】、107,384元【計算式:113,884-6,500=107,384】。 ㈣、陳江山得向郭政宏、郭金清、李顏素月請求給付訴訟費用分別為0元【計算式:3,250-126,625=-123,375】、1,249元【計算式:3,250-2,001=1,249】、0元【計算式:6,500-113,884=-107,384】。
附表二:聲請人繳納 113年度司聲字第734號 編號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日 期 收據號碼 備 註 1.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5,600元 108.9.3 0000000 郭政宏於第一審繳納 2.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200元 109.2.6 0000000 郭金清於第一審繳納 3.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600元 109.4.20 0000000 郭政宏於第一審繳納 4. 第二審裁判費 147,921元 109.9.3 230835 郭政宏繳納 5.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2,800元 110.4.12 0000000 郭政宏於第二審繳納 6.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2,800元 110.4.12 0000000 郭政宏於第二審繳納 7.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600元 110.8.20 0000000 郭政宏於第二審繳納 8. 估價費 20,000元 112.4.13 C200016 郭政宏於第二審繳納 9. 快捷郵費 120元 112.4.14 545008 郭政宏於第二審繳納 10. 普通掛號郵費 36元 112.4.19 700000 郭政宏於第二審繳納 11. 限時掛號郵費 43元 113.3.19 540009 郭政宏於第二審繳納 12. 快捷郵費 80元 113.3.26 700007 郭政宏於第二審繳納 合計 205,800元
附表三:相對人李顏素月繳納 113年度司聲字第734號 編號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日 期 收據號碼 備 註 1. 第一審裁判費 98,614元 107.8.20 008457 第一審繳納 2.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600元 107.12.28 0000000 第一審繳納 3.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8,800元 108.1.24 0000000 第一審繳納 4.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4,400元 108.6.10 0000000 第一審繳納 5.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000元 108.8.29 0000000 第一審繳納 6.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3,600元 108.11.1 0000000 第一審繳納 7.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2,400元 108.12.13 0000000 第一審繳納 8.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2,000元 110.8.10 0000000 第二審繳納 9.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6,500元 112.9.26 0000000 第二審繳納 10.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00元 112.9.27 0000000 第二審繳納 11. 估價費 20,000元 112.10.27 C200187 第二審繳納 合計 182,214元
附表四:相對人陳江山(即李天春之承當訴訟人)繳納 113年度司聲字第734號 編號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日 期 收據號碼 備 註 1.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2,000元 110.7.29 0000000 第二審繳納 2. 估價費 66,000元 111.5.4 C101477 第二審繳納 合計 7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