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黃守晃
相 對 人 黃守義 (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守義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經鈞院113年度家簡上字第2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依上開判決
主文揭示,由聲請人取得臺南市○○區○○路000號及臺南市○○ 區○○街00號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並補償相對人新臺幣48,330 元,因相對人應送達處所不明,為俾利進行分割遺產及聲請 人將相對人應受補償之數額辦理提存,為此爰聲請准對相對 人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家簡上 字第2號民事判決為證,上開判決當事人欄確實載明黃守義 (應送達處所不明),本院為此函請戶政機關提供相對人初 次設籍資料及歷次戶籍異動資料或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等資 料,經臺南○○○○○○○○函覆於114年4月9日查詢內政部戶籍資 料數位化系統,無「黃守義」旨揭戶籍資料等語,此有臺南 ○○○○○○○○114年4月9日南市中西戶字第1140001194號函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 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附件:
請相對人黃守義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前來臺南市○○區○○○街000號詮律律師事務所領取補償費新臺
幣48,330元,逾期將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