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3年度,36號
TNDV,113,司,36,2025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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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相 對 人 龍介順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龍介順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龍介順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龍介順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民國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新臺幣162,270元。而相對人為一人有限公司,相對人唯一
股東丁俊賢於113年6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等人均已拋棄
繼承或先於其死亡。因相對人之唯一股東死亡,股東不足法
定最低人數應為解散,惟無其他董事可擔任清算人,公司章
程亦未規定清算人,且依本院函覆查無受理相對人聲報清算
人就任事件,為利11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行繳納
稅額催繳通知之送達程序進行,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
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任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而有
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清算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
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
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
1準用第24條、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兼董事丁俊賢已於113
年6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已抛棄繼承或先於其死亡,
相對人迄今仍欠繳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款等情,業據提
出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清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務結果、戶籍資料、本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
院113年10月16日南院揚民字第1134006131號函、欠稅查詢
情形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則聲請
人以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
於法即無不合。又經本院函詢社團法人台南律師公會,經林
瑞成律師陳報願意擔任本件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本院審酌
林瑞成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足可辦理公司清算事務,復
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情形,由其擔
任清算人職務,應屬妥適。爰依首揭規定,選派林瑞成律師
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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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介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介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