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22號原 告 吳倉安 被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楊智鈞 劉中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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