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97號
TNDV,112,重訴,197,2025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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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占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姜金利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76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萬8,58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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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