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44號
TNDV,112,重訴,144,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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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 告 程偉倫


監 護 人 程柏勛
訴訟代理人 林怡伶律師
程偉修
黃梓瑜
被 告 陳光正


訴訟代理人 蒲純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有以下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一、原告請求之住院費用(民國110年4月17日至110年5月10日,
日期下以「00.00.00」格式),依卷內資料,僅有診斷證明
書,並無住院費用醫療收據,請原告補正此部分(並確認金
額是否正確)。
二、就療養費用部分,原告係以110.05.19送住健麗醫護理之家
每月療養院月費為請求標準,惟原告其後有至永明護理之家
,且依市立醫院函復原告病歷,原告於111.12.07 、112.12
.07先後中風,是請提出110.05.19迄今於各療養院每月支出
實際金額與項目(如111.12.07、112.12.07因中風增加費用
部分,請列出該增加項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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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