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140號
TNDV,112,簡上,140,2025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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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李春



被 上訴人 陳凱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2年4月1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702號
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一所載之本票⑧之本票債
權(即本院111 年司票字第3311號本票裁定)不存在。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 條第1 項
前段規定,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上訴人)起訴與原審判決要旨
 ㈠原告起訴要旨
  被告前持原告簽發如附表一之本票⑧(下稱【系爭本票】)
向本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經本院裁准(本院111 年司票字第
3311號,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惟系爭本票係原告經營
之企業社前有週轉資金需求,由原告自民國111年1 月15日
至同年2 月28 日(日期下以「00.00.00」格式)起向被告
任職之中泰當舖陸續借款共新臺幣(下同)55 萬元(月息
  15 分並預扣首月利息)而簽立附表一之借據①-③ 與本票①-③
(下合稱【本件①-③借款】)與被告。嗣原告於111.03.28將
借款本金還清,惟中泰當舖以原告未給付本件①-③ 借款利息
要求原告簽發附表一之借據⑧與本票⑧作為利息支票。本件初
始借款月息15分(週年利率180%)並預扣利息,該利息已逾
法定最高利率週年利率16% 甚多,且原告於111.06.10 經被
告催討又支付2 萬元利息,是原告對系爭本票並無支付義務
。爰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系爭本票的票據債權不存在。
 ㈡被告答辯要旨
  兩造於本件①-③ 借款後,原告自111.05.09-110.06.10 陸續
向被告借附表一之借據④-⑨ 借款並簽立本票④-⑨ 本票為擔保
(下稱【系爭④-⑨ 借款】)。依兩造借款模式,係原告還款
後被告會將借據與本票撕毀,此由被告就原告已清償之借據
①-③ 借款,被告於111.05.19傳送與原告之撕毀借據①-③ 與
本票①-③ 借款之LINE訊息照片(下稱【系爭借據①-③ 撕毀照
片】)相符,而借據④-⑨尚未撕毀,可佐證系爭本票之借據⑧
與本票⑧尚未清償。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㈢原審判決要旨:
  原審認兩造就借據⑧與本票⑧之債權是否存有爭執,原告有提
起確認之訴之確認利益,依票據文義及無因證券,原告係發
票人並主張票據法第13條抗辯事由,應由原告就抗辯事由負
舉證責任。原告主張系爭支票(本票⑧)係本件①-③ 借款積
欠利息之利息票,惟原告所提中泰當舖廣告、匯款單、系爭
借據①-③ 撕毀照片,尚不足以證明系爭支票為利息票,而被
告係持票人毋庸就原因關係負舉證責任,依其提出之借據④-
⑨ 與本票④-⑨ 可佐證其辯稱之借款關係,是原告未能證明其
主張,亦無其他票據抗辯事由,自應負發票人責任,而駁回
原告之訴。
三、上訴人(原告)上訴要旨
 ㈠上訴人就其借款過程,詳述以: 
  上訴人因用款需求,於111.01.15-111.02.28向被上訴人任
職之中泰當舖陸續為本件①-③借款(月息15分並預扣首月利
息)並簽發本票①-③,上訴人就該借款僅繳息至111.02.15,
嗣被上訴人於111.05.09以LINE催繳利息,上訴人告知可償
還本金並於同日還清本金,惟被上訴人以就本件①-③ 借款積
欠111.02.15-111.05.09 約2 個月利息共15萬元,要求簽發
借據④與本票④。其後因上訴人未能還清本票④,再持續遭被
上訴人要求簽發借據⑤-⑨與本票⑤-⑨ ,期間因被上訴人不斷
找人逼還利息,於111.06.10 經被上訴人再次以LINE催還利
息後於同日匯款2 萬元與被上訴人,再於111.08.05 遭帶同
王治魯律師事務所遭逼簽附表一之律師函(下稱【系爭律
師函】)以製造借據⑤-⑨ 與本票⑤-⑨ 確係借款之假象(上開
主張參見附表二)。
 ㈡依上開事實,系爭本票(本票⑧)係利息票性質,除無被上訴
人交付款項與上訴人之事實外,本件①-③ 借款月息15分(週
年利率180%)並預扣利息,已逾民法第205 條之最高利率限
制(週年利率16% )與第206 條之巧取利息禁止規定,而50
萬借款以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年息為8 萬元,上訴人於111.
01.15-111.08.05已支付9.5萬元(借款①②預扣6 萬、借款③
預扣1.5萬、於111.06.10 匯款2 萬),已超過上開年息,
是後續本票(包括系爭⑧)均無效利息債務。
 ㈢系爭本票(本票⑧)因:❶無借款之原因事實,該票據債權自
屬不存、❷本件①-③ 借款利息違法且被上訴人已付清利息,
故系爭本票之利息債務為無效債務,是被上訴人就系爭本票
之債權對被上訴人不存在。爰聲明:原判決廢棄、確認被上
訴人就系爭本票(本票⑧)本票債權不存在。
四、被上訴人(被告)答辯要旨
 ㈠被上訴人以同於原審答辯理由為答辯,並補稱以:
 ⒈附表一之借據①-⑨ 與支票①-⑨ 係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之借款,
每次均由被上訴人將現金交付上訴人。各借款之利息均為月
息1.5 分(週年利率15.6% ),惟上訴人各次繳息資料被上
訴人現已無保存。
 ⒉就111.05.09/LINE對話,係被上訴人通知繳息,而上訴人表
示還款,經被上訴人查明本件①-③ 借款已於111.03.28 還清
,故以LINE語音通話告知並傳送借據①-③ 撕毀照片與上訴人
,上訴人則於同日再為借款④並簽發本票④。
 ⒊就111.06.10/LINE對話,係被上訴人通知繳息,上訴人於同
日就借款④清償2 萬元本金後,於同日再為本件之借款⑧並簽
立系爭本票(本票⑧)。
 ㈡兩造就①-⑨ 之各次借款均簽立借據並由上訴人簽發本票,被
上訴人並委請律師為系爭律師函,可證明系爭本票(本票⑧
)之債權存在,爰聲明:駁回上訴。
五、本院之認定
 ㈠本件依兩造提出之借據、本票、LINE對話(兩造均陳報除付
表一所載對話外,已無留存其他對話)、匯款紀錄等資料,
該等事證時序查如附表一所載,而兩造各自主張之借款與清
償情形,查如附表二、三所載。依上開事證與主張,本件爭
點在於系爭本票(本票⑧)是否為上訴人所稱之利息票性質
並有上訴人主張之債權不存在事由(利息票並無金錢給付之
原因關係、利息逾法定最高額並經上訴人還逾該數額)。
 ㈡本件事實之認定
 ⒈本件①-③ 借款清償時間之認定
 ⑴本件上訴人於112.01.30準備狀稱本件①-③ 借款於111.03.28
還款並提出系爭借據①-③撕毀照片(係111.05.09/LIME對話
下載圖片照片,無LINE對話)為證,惟於112.03.13言詞辯
論期日稱其係於111.05.09 將本件①-③借款還清後被告有傳
送系爭借據①-③撕毀照片,於本院審理以前述上訴理由主張
還款日為111.05.09。被上訴人則依上訴人112.01.30準備狀
以前述答辯理由稱還款日為111.03.28。
 ⑵依附表一之時序資料,本件①-③ 借款後,係111.05.09 之LIN
E對話與同日之借據④與本票④。依該等客觀證據,如上訴人
早於111.03.28 已還款,自無111.05.09/LINE對話之被上訴
人催繳利息、上訴人表示還款及其後之被上訴人傳送系爭借
據①-③ 撕毀照片之事實,參照系爭律師函所載之曾於111.02
.16 還款,應認本件①-③ 借款於111.05.09 前曾償還部分本
金至111.05.09 始償還全額,是本件①-③ 借款之本金清償完
畢日,應為111.05.09 。
 ⒉本件①-⑨ 借據之證明力
  被上訴人係以本件①-⑨ 借據之記載內容(參見附表一)主張
各次借款均有交付現款與上訴人,然以:
 ⑴本件①-③ 借款係有利息之借款,為兩造不爭執(僅爭執利率
與是否預扣及各期收取情形),被上訴人係於當舖任職,對
於民法與法院關於借款及本票之要件與效力(借款之要物契
約、利息約定規定、票據文義性與無因性)具相當業務知識

 ⑵然依附表一之各借據內容,並未有任何利息約定記載,則該
借據是否確實為借款憑證,客觀上已非無疑,而被上訴人就
所辯稱之利率(月息1.5 分),除未能提出任何證據外,亦
無法提出就各次借款所收取之各期與累計利息明細。
 ⑶就上訴人主張借據④ 與本票④ 係因本件①-③ 借款因積欠111.0
2.15-111.05.09 約2 個月依月息15分計算之利息共15萬元
,該利息金額查與借據與本票票面金額相符,參照111.05.0
9/LINE 對話之催息與還本及系爭借據①-③ 撕毀照片,上訴
人主張係較與證據相符。
 ⑷是上訴人以附表一之各借據形式主張該等借據均係應當舖與
被上訴人要求而簽立,借據④-⑨與本票④-⑨均係利息票性質,
並非不能採認。
 ⒊本件系爭本票(票據⑧)之認定
 ⑴就本件借據⑧與系爭本票(票據⑧)涉及之111.06.10/LINE對
話,係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催息後上訴人匯款2 萬元,上訴人
稱該匯款係繳息並因逼息而簽立借據⑧與系爭本票(票據⑧)
、被上訴人則稱2 萬元係償還借據④本金並另為借據⑧與系爭
本票(票據⑧)之借款。
 ⑵上訴人於該日之匯款,被上訴人雖辯稱係償還借據④本金,惟
至該日止,除借據④外,已有借據⑤-⑦ ,則當日LINE對話催
息究係對何筆借款為催息、應繳利息金額為何、最終就當日
催息係如何處理,除未經被上訴人陳明外,依LINE對話與被
上訴人答辯意旨,上訴人應已積欠借據④-⑦ 本金與利息,則
何以被上訴人會再為借據⑧與系爭本票(票據⑧)借款,亦未
經被上訴人陳明。
 ⑶相較被上訴人辯詞與客觀證據不符處,上訴人主張之匯款2萬
元係繳付利息並另簽發延緩利息之系爭本票(票據⑧),參
照前述就借據④-⑨ 與本票④-⑨ 可認為利息票之事證,另依附
表四之就兩造主張比對之結果,上訴人稱系爭本票(票據⑧
)為利息票,應可採信。
 ㈢本件系爭本票(票據⑧),依現有事證可認為利息票性質,則
上訴人主張之債權不存在事由(利息票並無金錢給付之原因
關係、利息逾法定最高額並經上訴人還逾該數額),即可採
認,是上訴人訴請確認系爭本票(票據⑧)不存在,自有理
由。
六、從而:
 ㈠上訴人以原因關係抗辯請求確認系爭本票(票據⑧)不存在,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係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此部分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並改判如主
文所示。
七、訴訟費用
  本件上訴人全部勝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定訴訟
費用負擔如主文所載。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李姝蒓               法 官 陳世旻     附表一: 日期 事件要旨 內容-借據收據與其他 內容-本票部分 110.10.27 原告LINE內之中泰當舖廣告(內載「沒有抵押品?不用擔心#中泰幫…」) 110.11.13 原告LINE內之被告台企銀東桃園分行存簿立帳資料內頁照片之畫面 111.01.15 .借據收據①  借據收據② .本票①-20萬元  本票②-20萬元 【借據收據①②】 [依111.05.09中泰當舖LINE照片] .2張撕毀借據疊放在111.02.28撕毀借據下與2張本票下,無法辨識手寫內容 【本票①】 .號 碼:TH0000000  .到期日:(空白) .受款人:(空白) .金 額:20萬元 .發票人:李春來 .發票日:111.??.08  【本票②】 .號 碼:TH0000000  .到期日:(空白) .受款人:(空白) .金 額:20萬元 .發票人:李春來 .發票日:111.02.16 111.02.28 .借據收據③-10萬元 .本票③-10萬元 [依111.05.09中泰當舖LINE照片] (撕毀,疊放最上,可辨識內容) 【借據收據③】 .茲本人李春來向 (空白) 當舖點當借款新台幣10萬元整,自民國111年2月28日至民國111年3月29日確實收訖,特立此據。  致 此  借款人:李春來(身分證、住址、電話,從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8日 【本票③】 .號 碼:TH0000000  .到期日:(空白) .受款人:(空白) .金 額:10萬元 .發票人:李春來 .發票日:111.05.09  111.03.28 借據收據①②③本金50萬元是否於本日清償之爭議 111.05.09 【兩造LINE對話】 .要旨:被告催息     原告稱要還錢 .借據收據①②③撕毀照 .本票①②③撕毀照 【原告提出111.05.09/兩造LINE對話】 (被告承認其以中泰當舖LINE與原告聯絡) .中泰當舖:要繳息了喔 15:47 .原告:要歸還錢了 16:18 .中泰當舖:(語音通話結束01:34﹚16:26 .原告:(語音通話結束00:24)17:29 .中泰當舖:(3張借據收據3 張本票撕毀照片。截圖未顯示傳送或閱讀時間) .借據收據④-15萬元 .本票④-15萬元 【借據收據④】 .茲本人李春來向陳凱榮當舖點當借款新台幣15萬元整,自民國111年5月9日至民國111年6月8日確實收訖,特立此據。  致 此  借款人:李春來(身分證、住址、電話,從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本票④】 .號 碼:TH0000000  .到期日:(空白) .受款人:(空白) .金 額:15萬元 .發票人:李春來 .發票日:111.05.09  111.05.16 .借據收據⑤-10萬元 .本票⑤-10萬元 【借據收據⑤】 .茲本人李春來向陳凱榮當舖點當借款新台幣10萬元整,自民國111年5月16日至民國111年6月15日確實收訖,特立此據。  致 此  借款人:李春來(身分證、住址、電話,從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本票⑤】 .號 碼:TH0000000  .到期日:(空白) .受款人:(空白) .金 額:10萬元 .發票人:李春來 .發票日:111.05.16  111.05.19 .借據收據⑥-5萬元 .本票⑥-5萬元 【借據收據⑥】 .茲本人李春來向陳凱榮當舖點當借款新台幣5萬元整,自民國111年5月19日至民國111年6月18日確實收訖,特立此據。  致 此  借款人:李春來(身分證、住址、電話,從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本票⑥】 .號 碼:TH0000000  .到期日:(空白) .受款人:(空白) .金 額:5萬元 .發票人:李春來 .發票日:111.05.19  111.05.28 .借據收據⑦-10萬元 .本票⑦-10萬元 【借據收據⑦】 .茲本人李春來向陳凱榮當舖點當借款新台幣10萬元整,自民國111年5月28日至民國111年6月27日確實收訖,特立此據。  致 此  借款人:李春來(身分證、住址、電話,從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8日 【本票⑦】 .號 碼:TH0000000  .到期日:(空白) .受款人:(空白) .金 額:10萬元 .發票人:李春來 .發票日:111.05.28  ◎ 111.06.10 【兩造LINE對話】 .要旨:被告催息     原告轉帳照片 【原告提出111.06.10/兩造LINE對話】 (被告承認其以中泰當舖LINE與原告聯絡) .中泰當舖:要繳息了喔 10:09 .原  告:[被告台企銀存簿封面與內頁] 13:44       [原告13:46ATM轉帳至該帳收據照片] .原告ATM轉帳收據  (轉帳2萬元) [ATM轉讓收據] .轉帳時間:111.06.10/13:46 .轉入帳戶:被告台企銀東桃園分行帳戶 .轉帳金額:2 萬元 .借據收據⑧-10萬元 .【系爭本票】  本票⑧-10萬元 【借據收據⑧】 .茲本人李春來向陳凱榮當舖點當借款新台幣10萬元整,自民國111年6月10日至民國111年7月9日確實收訖,特立此據。  致 此  借款人:李春來(身分證、住址、電話,從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本票⑧】 .號 碼:TH0000000  .到期日:(空白) .受款人:(空白) .金 額:10萬元 .發票人:李春來 .發票日:111.06.10 111.06.20 .借據收據⑨-5萬元 .本票⑨-5萬元 【借據收據⑨】 .茲本人李春來向陳凱榮當舖點當借款新台幣5萬元整,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至民國111年7月19日確實收訖,特立此據。  致 此  借款人:李春來(身分證、住址、電話,從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本票⑨】 .號 碼:TH0000000 .到期日:(空白) .受款人:(空白) .金 額:5萬元 .發票人:李春來 .發票日:111.06.20  111.08.05 .王治魯律師函 王治魯律師事務所函 (發文字號:111.08.05治律字00000000) 受文者:陳凱嶸 副 本:李春來 主 旨:兹代李春來先生函請歸還借款事,請查照。 說明: 一、本件受李春來先生委託辦理。 二、兹據上當事人來所委稱:「本人111年1月15日向陳凱嶸先生借款新台幣40萬元並簽發各面額新台幣20萬元本票2 張,借據2 張桃園及八德榮家契約書各乙份為保證,惟同年2月16日歸還新台幣20萬元並撕毁本票1張,並先扣除1個月利息新台幣6萬元,同時降息為百分之10,嗣又連續借支已達到新台幣55萬元,至今已付利息合計為新台幣40萬元,現本人擬出售土地還款,惟土地於偏鄉為小塊價位低所售款項有限,為此一旦獲款請准僅還本金新台幣55萬元,爰特委請貴律師代為函知並祈陳先生諒察」。 三、合據情函達
附表二:李春來主張之借款與利息關係表格(月息15分)/借據與本票編號①至⑨,同附表一 借據 本票 借據日期 借據金額 實得金額 利息約定 清償情況 LINE訊息 累計利息 上訴理由狀所載理由 ① 111.01.15 20萬元 34萬 ①②合計 月息15% (年180%) 111.05.09 清償 50萬(①②③) - 229,800元(40萬×15%×3.83個月) 因經濟因素借款40萬,預扣6萬,實得34萬。 ② 111.01.15 20萬元 同上 同上 - 同上(併計①) 同上 ③ 111.02.28 10萬元 8.5萬元 同上 同上 - 34,950元(10萬×15%×2.33個月) 借款10萬,預扣1.5萬,實得8.5萬。 - - - - - - 【111.05.09】 - - ④ 111.05.09 15萬元 0元 未付①②③借款2個月利息之利息票 未償畢 - 150,000元(50萬×15%×2個月) 因①②③本金50萬元未付約2個月利息(111.02.15-111.05.09)遭逼簽④利息票 ⑤ 111.05.16 10萬元 0元 同上 未償畢 - - 未還④遭逼本票延後④利息 ⑥ 111.05.19 5萬元 0元 同上 未償畢 - - 同上 ⑦ 111.05.28 10萬元 0元 同上 未償畢 - - 同上 - - - - - 清償2 萬利息 【111.06.10】 - - ◎⑧ 111.06.10 10萬元 0元 同上 未償畢 - - 同上 ⑨ 111.06.20 5萬元 0元 同上 未償畢 - - 同上 111.08.05 【律師函】
附表三:陳凱嶸主張之借款與利息關係表格(月息1.3分)/借據與本票編號①至⑨,同附表一 借據 本票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實得金額 利息約定 每月利息 清償情況 LINE訊息 陳凱嶸書狀記載已收利息總額 ① 111.03.08 20萬元 20萬元 .月息1.3分 (年15.6%) .2600元/月 111.03.28 清償50萬(①②③) - 僅載每月利息額 未載確實收取額 ② 111.02.16 20萬元 20萬元 同上 同上 - 同上 ③ 111.02.28 10萬元 10萬元 .月息1.3分 .1300元/月 同上 - 同上 - - - - - - 【111.05.09】 - - ④ 111.05.09 1萬万元 15萬元 .月息1.3分 .1950元/月 111.06.10清償2萬本金,餘13萬 - 同上 ⑤ 111.05.16 10萬元 10萬元 .月息1.3分 .1300元/月 未清償 - 同上 【111.06.10】 ⑥ 111.05.19 5萬元 5萬元 .月息1.3分 .650元/月 未清償 - 同上 ⑦ 111.05.28 10萬元 10萬元 .月息1.3分 .1300元/月 未清償 - 同上 ◎⑧ 111.06.10 10萬元 10萬元 .月息1.3分 .1300元/月 未清償 - 同上 ⑨ 111.06.20 5萬元 5萬元 .月息1.3分 .650元/月 未清償 - 同上 【律師函】
附表四:兩造主張可信度比較表 項目 李春來主張 陳凱嶸答辯 王治魯律師函 證據比對 較可信方 借款金額 實得金額 .①-②總額:  40萬,實得34萬 .③金額:  10萬,實得8.5萬 .④-⑨總額:  55萬,實得0元 .①-⑨總額:  105萬,實得42.5萬 .①-③總額:  50萬,實貸50萬 .④-⑨總額:  55萬,實貸55萬 .①-⑨總額:  105萬,實貸105萬 .借款40萬,實得34萬 .111.02.16還20萬元後,預扣利息6 萬元,其後  陸續增借至55萬  但無各次借款日期李春來  借款①②(40萬,實得34萬)與律師函相符  本票④-⑨,與111.05.09、111.06.10 陳凱嶸催繳利息LINE情境相符 .陳凱嶸  依①-⑨借據與本票主張,主張借款無預扣與律師函不符 李春來 利息約定 支付利息 .月息15% .①②③借款:  預扣6萬、1.5萬,並簽④利息支票(15萬) .月息1.3分 .①②③借款利息:  已償還 .④-⑦借款利息:  部分繳 .⑧⑨借款利息:  未繳0元 .40萬元預扣6萬(月息15%) .112.02.16還款後降息為年息10% .已付利息共40萬 .李春來  律師函預扣利息與主張月息15%相符  依月息15%計算50萬元(借款①②③)2 個月利息15萬元,與本票④金額同。 .陳凱嶸   月息無證據(書面約定、繳息資料)可證明,無預扣與律師函不符,利息總額與律師函不符 李春來 清償情況 .①②③借款:  111.05.09清償50萬  但因未付利息而簽發支票④ .①②③借款利息與④利息支票:  111.06.10清償2萬 .①②③借款:  於111.05.09查明已於111.03.28清償  (本院卷P.327) .④借款:  111.06.10清償本金2萬 .其他借款未還    .僅提111.02.16還款20萬,未提到其他清償情形   .李春來  借款①②③於111.05.09清償與  111.05.09 LINE訊息情節相符 .陳凱嶸   借款①②③於111.03.28清償,  稱111.06.10清償2萬為借款④本金與同日LINE係催繳利息不符 李春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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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