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60號上 訴 人 蘇阿亮 訴訟代理人 黃足珍 視同上訴人 謝沅宏 訴訟代理人 謝宗諺 陳玉秋 視同上訴人 蘇泰 蘇國楨 蘇國欽 蘇俊德 蘇盟億 蘇敏源 蘇玉鳳 蘇進富 蘇銘鴻 蘇慶林 蘇誌鵬 李蘇秀蘭 梁蘇秀英 林蘇秀貞 謝進中 謝進榮 吳明印 吳明福 吳明審 王吳彩詠 林邱秀琴 張慶儒 沈瑞元 沈智鎬 沈鉫昌 張美香 黃邱秀麗 邱綉儀 邱美秀 邱美蘭 邱美芬 邱憶淳 邱銘興 邱輝堂 邱榮男 邱開春 邱文福 李蔡秀娥 錢皖君 錢立君 錢秀芳 許李秀音 許文期 許文枝 許文生 許來福 許麗華 許芙蓉 吳鎮山兼吳政賢之承受訴訟人 吳彥霖 吳亭儀 吳榮坤兼吳政賢之承受訴訟人 吳麗真兼吳政賢之承受訴訟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張美英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 代 理人 黃昭萍 王文文 視同上訴人 曾慶輝 曾春梅 曾春蘭 曾瑞華 蘇許梅片 蘇水益 李蘇淑惠 楊欣儒 楊杉淮 許家翰即許慶源之承受訴訟人 朱學琳即張佳文之承受訴訟人 張博恩即張佳文之承受訴訟人 張宥中即張佳文之承受訴訟人 張士莛即張佳文之承受訴人人 蘇淑瑛即蘇金讀之承受訴訟人 蘇淑美即蘇金讀之承受訴訟人 蘇素娥即蘇金讀之承受訴訟人 蘇盈魁即蘇金讀之承受訴訟人 蘇許春貴即蘇金讀之承受訴訟人 蘇素珍即蘇金讀之承受訴訟人 蘇瓊芳即蘇金讀之承受訴訟人 住花蓮縣○○市○○○街00巷0○0號 兼上五人之訴訟代理人 蘇瓊蘭即蘇金讀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 訴人 陳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由許家翰為視同上訴人許慶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二、本件應由吳鎮山、吳榮坤、吳麗真為視同上訴人吳政賢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三、本件應由朱學琳、張博恩、張宥中、張士莛為視同上訴人張 佳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四、本件應由蘇許春貴、蘇盈魁、蘇素珍、蘇瓊芳、蘇素娥、蘇 瓊蘭、蘇淑瑛、蘇淑美為視同上訴人蘇金讀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 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後,視同上訴人許慶源於民國112年9 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許家翰;視同上訴人吳政賢於112 年9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吳鎮山、吳榮坤、吳麗真等3人 (下稱吳鎮山等3人);視同上訴人張佳文於113年12月23日 死亡,其繼承人為朱學琳、張博恩、張宥中、張士莛等4人 (下稱朱學琳等4人);視同上訴人蘇金讀於113年12月27日 死亡,其繼承人為蘇許春貴、蘇素珍、蘇瓊芳、蘇素娥、蘇 瓊蘭、蘇淑瑛、蘇淑美、蘇盈魁等8人(下稱蘇許春貴等8人 )等情,有許慶源、吳政賢、張佳文、蘇金讀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 卷可參(本院卷一第239至243、287至297、319、321頁,本 院卷二第41至47、77至91、97、99頁)。而當事人迄今未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許家翰為許慶源之承受訴訟人 ,命吳鎮山等3人為吳政賢之承受訴訟人,命朱學琳等4人為 張佳文之承受訴訟人,命蘇許春貴等8人為蘇金讀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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