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6年度,28號
TNDV,106,國,28,2025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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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
訴訟代理人 翁順衍
蕭雅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秀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2,29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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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