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903號
TNDM,114,附民,903,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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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03號
原 告 劉冠顯
被 告 陳亮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61號,並經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就被告陳亮丞之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的主張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的記
載。
二、本案不曾開庭,所以被告未曾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法律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
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
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所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必須是檢察官所起訴的被告。
 2.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又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原告並非被告陳亮丞之被害人:
 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069、7270、7391號起
訴書,關於原告劉冠顯的部分(附表編號1),僅起訴同案
被告籃立為、張哲瑋蘇宥嘉參與犯罪,並未起訴被告陳亮
丞。因此,原告並非被告陳亮丞犯罪行為的被害人。
 2.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被告陳亮丞給付損害賠
償,不合於法律的規定,屬於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所規
定「原告之訴不合法」的情形,因此應該依這個規定,一併
駁回原告起訴被告陳亮丞部分及假執行的聲請。
三、補充說明:
  至於原告訴請同案被告籃立為、張哲瑋蘇宥嘉損害賠償部
分,程序上合法,本院將另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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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