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孫毓禧
被 告 羅子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2號被告羅子翔因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