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89號
TNDM,114,附民,89,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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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孫毓禧


被 告 羅子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2號被告羅子翔因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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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