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31號
TNDM,114,附民,431,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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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31號
原 告 董靜玫
被 告 施俊傑

郭佳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339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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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