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0號
TNDM,114,附民,40,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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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0號
附民原告 王維新


附民被告 胡峻豪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金訴第6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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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