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附民原告 王禹翔
送達代收人 陳金蓮
附民被告 陳竣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92號,
嗣改分為114年度金簡字第2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