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933號
TNDM,114,金訴,933,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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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9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名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4
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名弘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黃名弘於民國113年6月間,經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通訊
軟體飛機暱稱「胖老爹」之人之引介,加入「胖老爹」及其
他真實姓名與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
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詐欺集團犯罪(下稱本
案詐欺集團),並擔任取款車手,負責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
前往指定地點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所犯參與犯罪組織
罪,業據另案判決)。黃名弘與「胖老爹」、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
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詐欺方法,對黃堃
許懷文實行詐術,致黃堃維、許懷文均陷於錯誤,因而依
指示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臺
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海珍,下稱
本案臺銀帳戶)後,黃名弘旋依「胖老爹」之指示,於如附
表二所示提款時間,持本案臺銀帳戶之提款卡,由不知情之
李坤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黃名弘前往
如附表二所示提領地點,由黃名弘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後
,再依「胖老爹」之指示,將所提領之款項連同取款用之提
款卡放置在指定地點,再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前往
取走,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嗣黃堃維、許懷文發覺
受騙並報警處理,始為原警察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及黃堃維、許懷文訴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屬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證據作
成之情況,認均無不適當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
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所示證據
,及本案臺銀帳戶之交易明細及提領明細各1份、提領地點
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翻拍照片10張、BDQ-1508號車牌辨識
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1至33頁、第37頁至45頁
、第47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乃因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
,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
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本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
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
由,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
,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詳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立
法理由)。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與「胖老爹」、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
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
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犯各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2罪)。
 ㈢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
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
罪,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所定「詐欺犯罪
,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就詐欺取財犯罪自白,且供稱獲得報
酬新臺幣(下同)2千元,但目前無法繳交犯罪所得(見本
院卷第40、41頁),故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以上開分工方式參與本案犯行,所為自有可責;
兼衡被告之年紀、素行(詳卷法院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
(學歷為高中肄業)、家庭(未婚、無子女、收入無需扶養
他人)及經濟狀況(從事臨時工、日薪約1千3百元)、參與
程度與角色分工(非居於主要角色)、犯罪所得、犯罪所生
侵害,暨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全部犯行(包括
加重詐欺、洗錢等)之犯後態度、迄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關於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供稱其犯本案獲得2千元報酬,應依 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 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參以立法理由略以:考量徹底阻斷金流才能杜 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 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等語。 查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款項,既經 被告或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未經查獲,如諭知沒收 亦有過苛之虞,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旻諺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取款過程 證據及卷證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1 黃堃維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蔡蕾涵」、「陳欣怡」等帳號,佯為網購買家及商城客服,向黃堃維佯稱須依指示完成金流服務簽署方可交易云云,致黃堃維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9月29日 22時30分許 4萬9,983元 盧海珍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臺銀帳戶 如附表二編號1、2 所示 1.黃堃維於警詢中之供述(警卷第27至28頁) 2.黃堃維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卷第67至72頁) 3.黃堃維提供之對話紀錄與匯款紀錄截圖1份(警卷第73至81頁) 黃名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9月29日 22時35分許 4萬9,998元 2  許懷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Simo Chen」、「線上客服專員」等帳號,佯為網購買家及商城客服,向許懷文佯稱須依指示匯款完成商城認證方可交易云云,致許懷文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9月29日 22時51分許 4萬6,123元 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 1.許懷文於警詢中之供述(警卷第29至34頁) 2.許懷文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卷第83至85頁) 3.許懷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與匯款紀錄翻拍照片1份(警卷第87至92頁) 黃名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編號 提 款 時 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1  113年9月29日 22時48分11秒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永華東門市」 2萬元 2 113年9月29日 22時48分57秒 2萬元 3 113年9月29日 22時51分許29秒 臺南市○○區○○○街0號「臺南新南郵局」 2萬元 4 113年9月29日 22時52分18秒 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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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