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744號
TNDM,114,金訴,744,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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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7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冠廷



被 告 謝逸鈞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744號、第4527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7330號),被告
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賴冠廷犯如附表編號1-16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手機一支沒收。
謝逸鈞犯如附表編號1-16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謝逸鈞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賴冠廷謝逸鈞各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11月間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川
普」、「鯤鵬」、「LM2.0」等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
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賴冠廷謝逸鈞與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
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詐,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
入帳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入帳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金融帳
戶。賴冠廷謝逸鈞則於113年12月11日前某時,透過TELEG
RAM群組「04車牌」取得TELEGRAM暱稱「八級大狂風」提供
之偽造車號「BXU-1909號」車牌2面後,將之懸掛在原車號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前、後而行使之,復由賴冠廷、謝逸
鈞2人一組先後駕駛該車,以附表所示之分工方式,在附表
所示之提領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再將款項上繳回本
案詐欺集團,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
其來源。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請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賴冠廷謝逸鈞所犯之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
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案件,且被告等於本院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經檢察官、被告之
同意,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有本院筆錄在卷可稽,是本
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
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
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另按訊問證人之筆錄
,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
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係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
定,較諸刑事訴訟法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且不在
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排除適用之列,本件自仍應
受此特別規定之限制。從而,證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詢問
中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
能力,不得採為裁判基礎。準此,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
被害人警詢之證述,不符前揭「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
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要件,不得作為
認定被告等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證據,但仍可作為
其等涉犯其餘犯行之證據。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除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3
69頁),其餘引用附件證據。至被告賴冠廷一度稱BXU-1909
號為其所購買之權利車車牌(本院卷第372頁),然其與歷
次供述不同(詳附件),如偵查中明白供稱:【(問)TELE
GRAM群組「04車牌」成立之目的?(答)「鯤鵬」回聯絡八
級大狂風,八級大狂風會寄假車牌到超商,我與謝逸鈞在一
起去領,「川普」說領款要換假車牌,為了躲避查緝,我們
拿的都是假車牌】等語(偵二卷第51-52頁),是本院該部
分之供述應非屬實,併予說明。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人所為附表編號1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刑
法216條、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檢察官當庭補充);
附表編號2-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
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刑法216
條、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檢察官當庭補充)。移送
併辦與起訴為同一事實,本院已一併審理。
㈡、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
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
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
負責(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縱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
第23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
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
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
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定,即僅於行為當時
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
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3年
度臺上字第23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2人主觀上均
應已預見自己所為係為詐騙集團收取、轉交犯罪所得及隱匿
此等詐欺所得,有如前述,堪認被告2人與詐騙集團其餘不
詳成員之間,各均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之犯意
聯絡,且均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本案,自均應就其等與
前述詐騙集團成員各自分工而共同違犯之上開犯行共同負責
,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而被告等雖曾陸續有對單一被害人接續領款行為,主觀上應
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客觀上所侵害者復係
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區分為不同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僅論以1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罪。上開數罪名具有行為不法之一部重疊關係,得評
價為一行為,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
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斷。被告等所犯上開犯罪事實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
互異,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等所犯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均屬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罪。被告2人
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被告賴冠廷已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
33,660元(詳表計算之犯罪所得),此有本院收據附卷足參
。故被告賴冠廷得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所定
減輕其刑。
㈤、茲審酌被告2人均值年輕,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穩定經濟收
入,僅因貪圖小利,即甘為詐騙集團成員吸收而從事領款工
作,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違犯上開犯行,實無足取,被
告等所擔任之角色復係使該詐騙集團得以實際獲取犯罪所得
並隱匿此等金流,於該詐騙集團中具有相當之重要性,亦使
其他不法份子易於隱藏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
詐欺犯罪,同時使告訴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而難於追償,侵
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等均
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等經手之款項金額、對告訴
人等造成之損害情形。復考量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
活狀況及公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以示懲儆。爰考量被告2人各罪犯罪之目的、手段、情 節,兼衡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被告2人 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責罰相當、刑罰衡平等原則,爰依法 分別定其等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 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2項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自應逕行適用上開沒收規範。查被告 所犯均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 欺犯罪,已如前述;被告賴冠廷扣案手機,為供犯罪所用之 物,不問屬於上開被告與否,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8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賴冠廷自承其報酬為提領金額之3%(本院卷第372頁), 其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然既已繳回,詳如前述,自無庸 為沒收之諭知。另被告謝逸鈞自承其報酬為1萬元(本院卷 第372頁),其並未於本案宣判前繳回,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上述沒收不 影響於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 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另被告等依指示向告訴人等收取 款項後,除獲取前述報酬外,並無證據足證其等曾實際坐享 其他洗錢之財物,若再對其等宣告沒收洗錢之財物,顯有過 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曉霜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入帳時間 入帳金額 金融帳戶 分工方式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賴冠廷犯罪所得 提領地點 1 鄭紫渝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1日,假冒「智慧金融交易中心」客服人員向鄭紫渝佯稱:中獎獎金需認證始可領獎云云,致鄭紫渝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1日 12時26分 99,983元 詹喬羽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逸鈞駕車 賴冠廷提款 113年12月11日 12時41分 20,000元 600元 臺南市○○區○○路00○00號 113年12月11日 12時41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11日 12時42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11日 12時42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11日 12時43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11日 12時31分 49,983元 113年12月11日 12時44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11日 12時44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11日 12時49分 10,000元 300元 臺南市○○區○○○路0號 2 鍾雅慧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1日,假冒買家及賣貨便客服人員向鍾雅慧佯稱:帳號須經認證始可交易云云,致鍾雅慧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1日13時54分 31,123元 林凱慶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謝逸鈞駕車 賴冠廷提款 113年12月11日 13時58分 31,000元 93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3 李佳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1日,假冒買家及黑貓宅急便客服人員向李佳蓉佯稱:需連結收款帳戶始可寄送貨物云云,致李佳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1日14時17分 49,986元 詹喬羽台中商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謝逸鈞駕車 賴冠廷提款 113年12月11日 14時20分 20,000元 600元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113年12月11日 14時21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11日 14時23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11日14時18分 49,982元 113年12月11日 14時24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11日 14時25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11日14時19分 49,981元 113年12月11日 14時26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11日 14時33分 20,000元 6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113年12月11日 14時33分 10,000元 300元 4 司勇輝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1日,以假冒買家及PCHOME客服人員向司勇輝佯稱:須辦理實名登記始可寄送貨物云云,致司勇輝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1日14時26分 20,017元 林凱慶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謝逸鈞駕車 賴冠廷提款 113年12月11日14時38分 82,000元 246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5 余俊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1日,假冒買家及黑貓宅急便客服人員向余俊緯佯稱:帳號遭凍結須解除警示云云,致余俊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1日14時44分 5,015元 林凱慶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謝逸鈞駕車 賴冠廷提款 113年12月 11日14時49分 5,000元 150 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6 林家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1日,假冒買家及黑貓宅急便客服人員向林家賢佯稱:帳號需認證云云,致林家賢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1日14時19分 41,123元 詹喬羽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謝逸鈞駕車 賴冠廷提款 113年12月11日 14時45分 65,000元 1950 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113年12月11日14時24分 23,985元 7 王又苓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1日,假冒買家及旋轉客服向王又苓佯稱:帳戶須解凍云云,致王又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1日 15時07分 9,012元 詹喬羽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謝逸鈞駕車 賴冠廷提款 113年12月11日 15時24分 39,000元 1170 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8 張瑜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 年12月11日,假冒「智慧金融交易中心」客服人員向張瑜恩佯稱:中獎獎金需認證始可領獎云云,致張瑜恩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1日 15時39分 19,037元 詹喬羽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謝逸鈞駕車 賴冠廷提款 113年12月11日 15時54分 15,000元 45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 9 黃建智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9日,假冒買家及賣貨便客服人員向黃建智佯稱:帳號須驗證云云,致黃建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1日 14時59分 99,985元 林凱慶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謝逸鈞駕車 賴冠廷提款 113年12月11日 15時17分 60,000元 1800元 臺南市○○區○○路000○0號 113年12月11日 15時18分 40,000元 1200 元 10 楊薏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0日,假冒買家及黑貓宅急便客服人員向楊薏雯佯稱:需連結收款帳戶云云,致楊薏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1日 15時02分 49,983元 林凱慶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謝逸鈞駕車 賴冠廷提款 113年12月11日15時19分 50,000元 1500 元 11 謝幸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1日,假冒「智慧金融交易中心」客服人員向謝幸穎佯稱:中獎獎金需認證始可領獎云云,致謝幸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1日 15時23分 49,989元 林凱慶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謝逸鈞駕車 賴冠廷提款 113年12月11日 16時02分 20,000元 600元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113年12月11日 16時03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11日 15時28分 12,030元 113年12月11日 16時04分 20,000元 600元 12 黃韋程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1日,假冒買家及台灣宅配通客服人員向黃韋程佯稱:須綁定條款始可託運云云,致黃韋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1日 17時32分 49,985元 詹喬羽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謝逸鈞駕車 賴冠廷提款 113年12月11日 17時42分 50,000元 1500元 臺南市○○區○○路000○0號 13 林亭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9日,假冒「祥輝支付」客服人員向林亭華佯稱:中獎獎金需認證始可領獎云云,致林亭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1日 17時46分 46,123元 詹喬羽之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謝逸鈞駕車 賴冠廷提款 113年12月11日 17時46分 100,000元 3000 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113年12月11日 17時43分 50,000元 113年12月11日17時48分 46,000元 1380 元 113年12月11日 17時45分 50,000元 113年12月11日 17時48分 50,000元 詹喬羽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12月11日 17時55分 60,000元 1800元 臺南市○○區○○路000○0號 14 許嘉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1日,假冒買家及全家賣貨便客服人員向許嘉恩佯稱:帳號須實名認證云云,致許嘉恩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1日 17時51分 45,100元 詹喬羽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謝逸鈞駕車 賴冠廷提款 113年12月11日 17時56分 36,000元 1080元 臺南市○○區○○路000○0號 15 陳姵縈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0日起,向陳姵縈佯稱:先前參加之抽獎活動已中獎,但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領獎云云,致陳姵縈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2日22時12分 43,500元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賴冠廷駕車 謝逸鈞提款 113年12月12日22時20分 53,000元 1590 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113年12月12日22時13分 9,985元 16 林冠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2日,假冒買家及黑貓宅急便客服人員向林冠宇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完成託運協議,買家方可收貨云云,致林冠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2日22時43分 9,985元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賴冠廷駕車 謝逸鈞提款 113年12月12日22時48分 10,000元 3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1樓 113年12月12日22時49分 20,123元 113年12月12日23時 20,000元 6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附件
【卷宗目次】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140005896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140024005號刑案 偵查卷宗:併辦警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146號偵查卷宗:偵一卷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44號偵查卷宗:偵二卷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527號偵查卷宗:偵三卷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羈字第20號刑事卷宗:聲羈卷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44號刑事卷宗:本院卷
壹、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方法        證據資料    出處 1 被告賴冠廷之供述 114年01月05日20時40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7至8頁 114年01月06日07時34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11至22頁 114年01月06日09時36分警詢筆錄 偵二卷 第37至43頁 114年01月06日10時18分警詢筆錄 偵二卷 第33至36頁 114年01月06日11時03分警詢筆錄 偵二卷 第26至31頁 114年01月06日11時58分警詢筆錄 偵二卷 第15至21頁 114年01月06日15時28分偵訊筆錄 【已具結,第55頁】 偵二卷 第47至53頁 114年01月06日20時55分訊問筆錄 偵二卷 第73至77頁 聲羈卷 第21至25頁 114年03月03日15時00分訊問筆錄 本院卷 第21至35頁 2 被告謝逸鈞之供述 114年01月10日14時56分警詢筆錄 併辦警卷 第5至11頁 114年01月16日09時55分偵訊筆錄 偵二卷 第101至107頁 114年02月03日09時36分偵訊筆錄 偵二卷 第131至137頁 3 證人鄭紫渝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11日16時51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143至145頁 4 證人鍾雅慧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11日15時18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155至157頁 5 證人李佳蓉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11日19時33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169至170頁 6 證人司勇輝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11日17時01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185至190頁 7 證人余俊緯之供述 ◎被害人 113年12月11日16時56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201至203頁 8 證人林家賢之供述 ◎被害人 113年12月11日16時20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217至218頁 9 證人王又苓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12日11時00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251至252頁 10 證人張瑜恩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11日19時26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261至262頁 11 證人黃建智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11日17時30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227至228頁 12 證人楊薏雯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11日18時05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237至239頁 13 證人謝幸穎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11日18時51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275至276頁 14 證人黃韋程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11日19時13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291至293頁 15 證人林亭華之供述 ◎被害人 113年12月14日21時21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305至307頁 16 證人許嘉恩之供述 ◎被害人 113年12月11日19時30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315至316頁 17 證人陳姵縈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18日23時07分警詢筆錄 偵三卷 第20至22頁 併辦警卷 第41至43頁 18 證人林冠宇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13日17時18分警詢筆錄 偵三卷 第45至46頁 併辦警卷 第61至62頁
貳、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 【賴冠廷指認謝逸鈞】 警卷 第23至26頁 2 監視器影像截圖12張 【賴冠廷於ATM領款時之監視器截圖】 警卷 第31至36頁 偵一卷 第13至15頁 偵二卷 第169至173頁 3 賴冠廷持用之手機雙向通聯基地台位置紀錄 【賴冠廷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於113年12月11日至12日之聯網基地台IP位置】 警卷 第37至50頁 偵一卷 第21至34頁 4 賴冠廷手機中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警卷 第51至83頁 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1月05日17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因逮捕賴冠廷而實施附帶搜索並扣得IPHONE 14 PROMAX手機1支】 警卷 第93至97頁 6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 【賴冠廷於114年01月05日19時45分許同意員警對其手機進行採證】 警卷 第101頁 7 車號0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BXU-1909號自用小客貨車之車主為李宗憲】 警卷 第103頁 偵一卷 第17頁 8 車號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V5-8538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為謝建成謝逸鈞之養父)】 警卷 第105頁 偵一卷 第19頁 9 人頭帳戶詹喬羽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帳戶基本資料 【一、臺灣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為詹喬羽於113年12月03    日所申辦  二、鄭紫渝於113年12月11日12時26分許匯款99,983元至上開帳戶  三、鄭紫渝於113年12月11日12時31分許匯款49,983元至上開帳戶  四、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2時41分許ATM提領20,000元  五、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2時41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六、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2時42分許ATM提領20,000元  七、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2時42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八、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2時43分許ATM提領20,000元  九、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2時44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十、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2時44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十一、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2時41分許ATM提領10,000元                 】 警卷 第111至113頁 偵一卷 第51至53頁 10 人頭帳戶詹喬羽之臺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帳戶基本資料 【一、臺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詹喬羽於105年10月    04日所申辦  二、李佳蓉於113年12月11日14時17分許匯款49,986元至上開帳戶  三、李佳蓉於113年12月11日14時18分許匯款49,982元至上開帳戶  四、李佳蓉於113年12月11日14時19分許匯款49,981元至上開帳戶  五、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4時20分許ATM領取20,000元  六、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4時21分許ATM領取20,000元  七、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4時23分許ATM領取20,000元  八、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4時24分許ATM領取20,000元  九、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4時25分許ATM領取20,000元  十、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4時26分許ATM領取20,000元  十一、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4時31分許ATM領取20,000元  十二、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4時33分許ATM領取10,000元                 】 警卷 第115至117頁 偵一卷 第59至61頁 11 人頭帳戶林凱慶之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帳戶基本資料 【一、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為林凱慶於116年03月    27日所申辦  二、鍾雅慧於113年12月11日13時54分許匯款31,123元至上開帳戶  三、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3時58分許ATM領取31,000元  四、司勇輝於113年12月11日14時26分許匯款20,017元至上開帳戶  五、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4時38分許ATM領取82,000元  六、余俊緯於113年12月11日14時44分許匯款5,015元至上開帳戶  七、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4時49分許ATM領取5,000元                     】 警卷 第119至121頁 偵一卷 第55至57頁 12 人頭帳戶詹喬羽之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帳戶基本資料 【一、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詹喬羽於108年01月    08日所申辦  二、林家賢於113年12月11日14時19分許匯款41,123元至上開帳戶  三、林家賢於113年12月11日14時24分許匯款23,985元至上開帳戶  四、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4時45分許ATM領取65,000元  五、王又苓於113年12月11日15時07分許匯款9,012元至上開帳戶  六、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5時07分許ATM領取39,000元  七、張瑜恩於113年12月11日15時39分許匯款19,037元至上開帳戶  八、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5時54分許ATM領取15,000元                     】 警卷 第123至125頁 13 人頭帳戶林凱慶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及帳戶基本資料 【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林凱慶於98年01月07日    所申辦  二、黃建智於113年12月11日14時59分許匯款99,985元至上開帳戶  三、楊薏雯於113年12月11日15時02分許匯款49,983元至上開帳戶  四、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5時17分許ATM領取60,000元  五、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5時18分許ATM領取40,000元  六、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5時19分許ATM領取50,000元                     】 警卷 第127至129頁 偵一卷 第63至65頁 14 人頭帳戶林凱慶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帳戶交易明細 【一、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為林凱慶於113年12月    03日所申辦  二、謝幸穎於113年12月11日15時23分許匯款49,989元至上開帳戶  三、謝幸穎於113年12月11日15時28分許匯款12,030元至上開帳戶  四、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6時02分許ATM領取20,000元  五、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6時03分許ATM領取20,000元  六、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6時04分許ATM領取20,000元                     】 警卷 第131至133頁 偵一卷 第67至69頁 15 人頭帳戶詹喬羽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及帳戶基本資料 【一、郵局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詹喬羽於88年08月06日    所申辦  二、黃韋程於113年12月11日17時32分許匯款49,985元至上開帳戶  三、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7時42分許ATM領取50,000元  四、林亭華於113年12月11日17時48分許匯款50,000元至上開帳戶  五、許嘉恩於113年12月11日17時51分許匯款45,100元至上開帳戶  六、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7時55分許ATM領取60,000元  七、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7時56分許ATM領取36,000元                     】 警卷 第135至138頁 偵一卷 第71至74頁 16 人頭帳戶詹喬羽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帳戶基本資料 【一、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詹喬羽於108年03    月15日所申辦  二、林亭華於113年12月11日17時43分許匯款50,000元至上開帳戶  三、林亭華於113年12月11日17時45分許匯款50,000元至上開帳戶  四、林亭華於113年12月11日17時46分許匯款46,123元至上開帳戶  五、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7時46分許ATM領取100,000元  六、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17時48分許ATM領取46,000元                     】 警卷 第139至141頁 偵一卷 第75至77頁 17 鄭紫渝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各1份 【一、鄭紫渝於113年12月11日12時26分許匯款99,983元至    詹喬羽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鄭紫渝於113年12月11日12時31分許匯款49,983元至詹喬羽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警卷 第147至149頁 1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鄭紫渝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151至154頁 19 鍾雅慧提出之對話紀錄 警卷 第159至163頁 20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鍾雅慧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165至168頁 21 李佳蓉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一、李佳蓉於113年12月11日14時17分許匯款49,986元至    詹喬羽臺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李佳蓉於113年12月11日14時18分許匯款49,982元至詹喬羽臺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李佳蓉於113年12月11日14時19分許匯款49,981元至詹喬羽臺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警卷 第173至180頁 2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李佳蓉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181至184頁 23 司勇輝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司勇輝於113年12月11日14時26分許匯款20,017元至林凱慶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卷 第191至195頁 2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司勇輝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197至200頁 25 余俊緯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余俊緯於113年12月11日匯款5,015元至林凱慶之中信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卷 第205至208頁 26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余俊緯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209至212頁 27 林家賢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一、林家賢於113年12月11日14時19分許匯款41,123元至    詹喬羽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林家賢於113年12月11日許匯款23,985元至詹喬羽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警卷 第219至221頁 2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泰萍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林家賢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223至226頁 29 黃建智提出之交易明細 【黃建智於113年12月11日匯款99,985元至林凱慶之郵局 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卷 第232頁 30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黃建智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233至236頁 31 楊薏雯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楊薏雯於113年12月11日15時02分許匯款49,983元至林凱慶之郵局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卷 第241至246頁 3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楊薏雯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247至250頁 33 王又苓提出之對話紀錄 警卷 第253至256頁 3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王又苓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257至260頁 35 張瑜恩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張瑜恩於113年12月11日15時39分許匯款19,037元至詹喬羽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卷 第263至265頁 36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張瑜恩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269至274頁 37 謝幸穎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一、謝幸穎於113年12月11日15時23分許匯款49,989元至    林凱慶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謝幸穎於113年12月11日15時28分許匯款12,030元至林凱慶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警卷 第279至286頁 38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謝幸穎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287至290頁 39 黃韋程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黃韋程於113年12月11日17時32分許匯款49,985元至詹喬羽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卷 第295至300頁 40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洪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黃韋程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301至304頁 4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林亭華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309至314頁 42 許嘉恩提出之對話紀錄 警卷 第317至319頁 4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許嘉恩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321至324頁 44 BXU-1909(原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路口監視器截圖2張 警卷 第16頁 45 監視器影像截圖 【謝逸鈞於ATM領款時之監視器截圖】 偵一卷 第13至15頁 偵五卷 第13至15頁 併辦警卷 第22至26頁 46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調取通信紀錄/網路流量紀錄許可聲請書 【准予調取賴冠廷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信紀錄】 偵一卷 第35至36頁 47 通聯調閱查詢單 【門號0000000000號為賴冠廷所申辦】 偵一卷 第37至39頁 48 人頭帳戶夏語軒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帳戶基本資料 【一、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為夏語軒於112年09    月01日所申辦  二、陳姵縈於113年12月12日22時12分許匯款43,500元至上開帳戶  三、陳姵縈於113年12月12日22時13分許匯款9,985元至上開帳戶  四、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2日22時20分許ATM領取53,000元  五、林冠宇於113年12月12日22時43分許匯款9,985元至上開帳戶  六、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2日22時48分許ATM領取10,000元  七、林冠宇於113年12月12日22時49分許匯款20,123元至上開帳戶  八、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2日23時00分許ATM領取20,000元                     】 偵一卷 第79至82頁 偵三卷 第9至10頁 併辦警卷 第37至40頁 49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陳姵縈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偵三卷 第18至19頁 第23至27頁 併辦警卷 第57至60頁 50 陳姵縈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一、陳姵縈於113年12月12日22時12分許匯款43,500元至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二、陳姵縈於113年12月12日22時13分許匯款9,985元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偵三卷 第28頁 第34至39頁 併辦警卷 第45至56頁 5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廈門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林冠宇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偵三卷 第43至44頁 第48至53頁 併辦警卷 第71至74頁 52 林冠宇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一、林冠宇於113年12月12日22時43分許匯款9,985元至國    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二、林冠宇於113年12月12日22時49分許匯款20,123元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偵三卷 第54至58頁 併辦警卷 第65至69頁 53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 【謝逸鈞指認賴冠廷】 併辦警卷 第13至16頁 54 謝逸鈞手機內之截圖 【謝逸鈞與其他集團內成員之合照及TELEGRAM內對話紀錄】 併辦警卷 第27至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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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