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郁姵
選任辯護人 趙俊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22號詐欺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14
年4月21日下午2時25分於本院第五法庭宣判,但因有部分被
害人於原訂調解期日未能到庭進行調解程序,為保障被告及
被害人權益,爰再次另定期日進行調解程序,並斟酌調解成
立後,所需之履行期間,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 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