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吳佶
被 告 陳嘉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4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四日所為由受命
法官獨任審理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
事訴訟法第490條本文、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刑事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43號),原經
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於民國114
年4月24日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不宜再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爰
撤銷本院於114年4月14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84條
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