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4年度,23號
TNDM,114,重附民,23,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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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李依庭

被 告 謝坤程

上列被告因謝坤程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3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33號被告謝坤程因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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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