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87號
TNDM,114,聲保,87,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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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介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介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
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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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