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568號
TNDM,114,聲,568,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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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素香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素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王素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
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
,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於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後,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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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