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啓瑞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字第802號、執聲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林啓瑞犯如附表所示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啓瑞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徒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所犯上開數罪之犯罪情
節、態樣、所侵害之法益及罪質等各情,依刑法第51條所定
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其應執行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