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佐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萬7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黃國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
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
,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於以書面詢問受刑人意見未獲後,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