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名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3171號、113年度偵字第31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名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公仔盒玩壹個(間諜家家酒安妮雅的日常)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一番賞
小賞(一飛衝天)壹個、一番賞小賞(驚鴻貓)壹個、一番賞小賞(N
ANNCI運動)貳個、一番賞小賞(蠟筆小新歡樂時光)壹個、一番賞
小賞(迪士尼TSUMTSUM奇趣樹洞)壹個及一番賞小賞(紙盒裝軟膠
吊飾)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名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被告2次竊盜行為,時間、地點不同,犯意各別,應予分
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
而獲,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
所為難認允當,兼衡其患有精神疾病之身心障礙(見南市警
二偵字第1130071888號刑案偵查卷宗第75頁)、品性、犯罪
之手段、所生危害、竊得之財物價值、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犯行整體可非難性, 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查未扣案公仔盒玩1個(間諜家家酒安妮雅的日常),為被告涉
犯本案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竊得之物,屬於犯罪所得, 應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㈡又被告涉犯本案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竊得之一番賞小賞 (一飛衝天)1個、一番賞小賞(驚鴻貓)1個、一番賞小賞(NAN NCI運動)2個、一番賞小賞(蠟筆小新歡樂時光)1個、一番賞 小賞(迪士尼TSUMTSUM奇趣樹洞)1個及一番賞小賞(紙盒裝軟 膠吊飾)1個,業已扣案,尚未發還被害人郭乃嘉,為免被告 保有犯罪所得,且如前開物品經宣告沒收後,被害人郭乃嘉 仍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向檢察官聲請發還該 款項,被害人郭乃嘉不因法院宣告沒收而受喪失回復對前開 物品之權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竊得之物,因已經發還告訴人林家瑜,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證,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515號 113年度偵字第33171號
被 告 蔡名峯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名峯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 第2075號、112年度簡字第3729號、112年度簡字第4042號、 113年度易字第40號、113年度簡字第2261號等多次判決有罪 ,竟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為以下犯行:
(一)於民國113年1月5日14時2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阿里巴巴扭一下,徒手竊取陳列販售之公仔盒玩1個(間諜家 家酒安妮雅的日常,價值新臺幣【下同】380元)及福袋2個( 內容物為隨機公仔盒玩3個、隨機一番賞商品2個,共價值1, 332元)等商品,並藏匿於隨身攜帶之藍白條紋手提袋內,再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嗣阿里巴巴扭 一下之店員郭乃嘉驚覺遭竊,報警後經警員鎖定竊嫌特徵循 線調閱監視器,並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113年聲搜 字第000129號搜索票,而於113年1月25日14時30分許,至蔡 名峯住處執行搜索,並查扣一番賞小賞(一飛衝天)1個、一 番賞小賞(驚鴻貓)1個、一番賞小賞(NANNCI運動)2個、一番 賞小賞(蠟筆小新歡樂時光)1個、一番賞小賞(迪士尼TSUMTS UM奇趣樹洞)1個及一番賞小賞(紙盒裝軟膠吊飾)1個等物, 始查知上情。
(二)於113年1月30日15時4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日本橋3C資訊廣場,徒手竊取展示櫃上陳列之「XROUND FOR GENC牌」黑色藍芽耳機1組(價值3,290元),得手後搭乘其不 知情之母親陶文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逃 逸。嗣日本橋3C資訊廣場門市人員林家瑜察覺而報警處理, 經員警過濾影像確認,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郭乃嘉、林家瑜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一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名峯於偵訊中坦承不諱,犯罪事 實一(一)部分,並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郭乃嘉於警詢中證述 明確,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000129號搜索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監視器擷取照片、搜索現場照片、查
扣證物照片、商品標價影本、商品照片等在卷可稽;犯罪事 實一(二)部分,並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家瑜、證人即被告 之母親陶文貞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 領保管單、刑案現場照片、行竊現場監視器擷取畫面、路口 車輛辨識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 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並審酌 其不斷犯下竊盜案件,予以量處足茲懲戒之刑度。三、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一)部分竊取之財物,屬其犯罪所得,請 依法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所竊取之財 物,業已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林家瑜乙情,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1份在卷可考,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王 鈺 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鍾 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