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美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9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温美惠犯竊盜罪,共肆罪,各處拘役柒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依照執行檢察官之命令,
接受法治教育陸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即木瓜牛奶肆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示犯罪事實第1列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改為「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
竊盜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温美惠所為,係4次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
盜罪」。被告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貪圖不法利益,率爾
數次竊盜店家物品,未尊重他人財產權,缺乏法紀觀念,破
壞社會秩序,造成告訴人損害,尚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兼
衡告訴人對於本件之態度、告訴人所受損失、被告之素行(
參見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所竊財物價值、年齡、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 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參酌其犯罪情節及犯後之態度,堪 認其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併考量 被告已知悔悟,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依照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4年之緩刑,以勵 自新。被告上開所宣告之刑雖暫無執行之必要,惟為使被告 確切知悉其所為之負面影響,記取本次教訓及強化其法治觀 念、尊重他人權益,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 告應依照執行檢察官之命令接受法治教育6場次,並同時依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俾促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能隨時警惕、約束自身行為,避 免再次犯罪。至被告應如何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應由執行檢 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妥為指定。另被告如未依主文所示履行 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 之1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緩刑之宣告 ,併此敘明。
五、被告竊得之木瓜牛奶4瓶,並未扣案,亦未依法發還予被害 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8款、 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告訴人 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八、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下列除列出者,餘均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496號 被 告 温美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美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 示時間,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南忠成店,徒手 竊取附表所示商品。嗣該超商人員黃培倫發覺遭竊,調閱現 場監視錄影紀錄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培倫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温美惠於警詢之自白。
(二)告訴人黃培倫於警詢之指訴。
(三)現場監視錄影紀錄截圖。
二、核被告温美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先後多次犯行,請分論併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吳 毓 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 信 樺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竊得商品 售價(新臺幣) 1 114年1月3日18時50分許 木瓜牛奶1瓶 35元 2 114年1月4日20時20分許 木瓜牛奶1瓶 35元 3 114年1月6日19時9分許 木瓜牛奶1瓶 35元 4 114年1月8日18時44分許 木瓜牛奶1瓶 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