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閔鈞
尤良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44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2人互告對方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均係觸
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被告2人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在本院成立
調解,並於當日具狀互相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
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7444號 被 告 張閔鈞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尤良云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16樓之2 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閔鈞與尤良云分別基於傷害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13年7月 12日5時43分許起至同日5時48分許止,在址設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之「感覺吧Feeling Pub」內,張閔鈞先走向坐 著之被告尤良云,並以雙手拉住坐著之尤良云右手手腕後仰 ,尤良云起身以雙手推開張閔鈞,張閔鈞、尤云良以雙手拉 扯彼此雙手手掌、雙手前臂數下,尤良云再以左手握住張閔 鈞右前臂扯向張閔鈞身後,張閔鈞、尤云良復以雙手拉扯彼 此雙手手掌、雙手前臂數下;尤良云繼而轉身步向桌面,再 轉身步向張閔鈞,並高舉右手握拳由上往下猛力揮擊張閔鈞 頭、臉等部位3下;張閔鈞再以右腿猛力踢踹尤良云右側大 腿及睪丸等部位1下,尤良云復以右手拿取桌面之衛生紙盒 由上往下猛力朝張閔鈞揮舞,又步向桌面以右手拿取酒瓶, 並以右手高舉酒瓶由上往下猛力揮擊張閔鈞右側肩頸等部位 1下,張閔鈞、尤云良持續以雙手拉扯彼此雙手手掌、雙手 前臂數下;張閔鈞、尤良云分別以前揭方式相互傷害,導致 張閔鈞受有頭部外傷併額頭挫傷、鼻子瘀傷及右側鼻骨骨折 、後枕部挫傷、頸部挫傷、雙側前臂及右側膝部挫瘀傷等傷 害,尤云良則因而受有左側臉部、頸部、左側上臂、左側前 臂及左側手部擦挫傷、右側大腿及右側睪丸挫傷等傷害。嗣 經張閔鈞、尤云良相互提出傷害告訴,復經警調取現場監視 器錄影畫面,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閔鈞、尤云良分別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閔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張閔鈞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以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傷害告訴人尤良云,造成告訴人尤良云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2 被告尤良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尤良云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與告訴人張閔鈞相互拉扯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張閔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告訴人張閔鈞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因遭被告尤良云以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傷害,而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尤良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告訴人尤良云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因遭被告張閔鈞以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傷害,而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5 證人王德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尤良云、張閔鈞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相互徒手攻擊之事實。 6 證人陳秀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尤良云、張閔鈞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相互徒手攻擊之事實。 7 告訴人張閔鈞之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張閔鈞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8 告訴人尤良云之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尤良云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9 本署檢察官114年2月14日勘驗筆錄1份暨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 勘驗結果略以:「00:00被告張閔鈞與被告尤良云與數人在酒吧內,被告張閔鈞朝被告尤良云走去。00:03站立之被告張閔鈞以雙手拉住坐著之被告尤良云右手手腕後仰,嘗試將坐著之被告尤云良拉出。00:06旁人阻止被告張閔鈞、尤云良拉扯。00:08被告尤良云起身以雙手推開被告張閔鈞。00:11被告張閔鈞、尤云良持續以雙手拉扯彼此雙手手掌、雙手前臂。00:13被告張閔鈞、尤云良持續以雙手拉扯彼此雙手手掌、雙手前臂。00:17被告尤良云以左手握住被告張閔鈞右前臂朝被告張閔鈞身後扯,並將左手伸至被告張閔鈞身後。00:21被告張閔鈞、尤云良持續以雙手拉扯彼此雙手手掌、雙手前臂。00:36被告尤良云轉身步向桌面,將不詳物品部分放置在桌上,將不詳物品交予旁人。01:16被告尤良云步向被告張閔鈞,以左手食指指向被告張閔鈞,並與被告張閔鈞發生口角。01:22被告尤良云身體前傾,並第一次高舉右手握拳猛力由上往下猛力揮向監視器畫面外之被告張閔鈞,因監視器角度而未拍到有無擊中被告張閔鈞。01:23被告尤良云第二次高舉右手握拳猛力由上往下猛力揮向監視器畫面外之被告張閔鈞,因監視器角度而未拍到有無擊中被告張閔鈞。01:24被告尤良云第三次高舉右手握拳猛力由上往下猛力揮向監視器畫面外之被告張閔鈞,因監視器角度而未拍到有無擊中被告張閔鈞。01:25被告尤良云遭旁人制止。01:29至02:04旁人將被告尤良云拉離被告張閔鈞,多人阻擋在被告尤良云、張閔鈞之間隔開雙方,被告尤良云仍持續嘗試步向被告張閔鈞,旁人持續嘗試阻擋被告尤良云遠離被告張閔鈞未果。02:05被告尤良云、張閔鈞均消失在監視器影像畫面內。02:37被告尤良云、張閔鈞再次發生口角,彼此相距一定距離,多人阻擋在被告尤良云、張閔鈞之間隔開雙方。02:48被告尤良云消失在監視器影像畫面。03:30旁人將被告張閔鈞將其安置在牆角,被告張閔鈞持續與監視器影像畫面外之被告尤良云發生口角。03:51被告張閔鈞身體後仰,並伸出右腿猛力踢向監視器畫面外之被告尤良云,因監視器角度而未拍到有無擊中被告尤良云。03:52被告張閔鈞收回右腿。03:53被告尤良云出現於監視器影像畫面內,被告張閔鈞遭旁人包圍;被告尤良云自旁人後方竄出,並以右手拿取桌上衛生紙盒由上往下猛力揮向被告張閔鈞,因監視器角度而未拍到有無擊中被告張閔鈞。03:54被告尤良云以左手揮向被告張閔鈞。03:55被告尤良云以左手揮向被告張閔鈞,被告張閔鈞身體後仰,因監視器角度遭旁人遮擋而未拍到有無擊中被告張閔鈞。03:57被告尤良云步向桌面拿起酒瓶。04:00被告尤良云手持酒瓶走向被告張閔鈞,並以右手高舉酒瓶。04:00被告尤良云第一次以右手高舉酒瓶由上往下猛力揮向被告張閔鈞,被告張閔鈞高舉左手阻擋。04:01被告尤良云第二次以右手高舉酒瓶由上往下猛力揮向被告張閔鈞,並擊中告張閔鈞右側肩頸。04:01被告尤良云第三次以右手高舉酒瓶由上往下猛力揮向被告張閔鈞,因監視器角度遭旁人遮擋而未拍到有無擊中被告張閔鈞。04:06被告尤良云、張閔鈞與旁人拉扯。04:15被告張閔鈞、尤云良持續以雙手拉扯彼此雙手手掌、雙手前臂。04:23被告張閔鈞、尤云良持續以雙手拉扯彼此雙手手掌、雙手前臂。旁人將被告張閔鈞拉離至監視器影像畫面外,旁人持續阻擋不斷嘗試步向被告張閔鈞之被告尤良云。05:08被告尤良云持續向監視器影像畫面外之被告張閔鈞叫囂,旁人持續阻擋嘗試步向被告張閔鈞之被告尤良云」等語。 二、訊據被告尤良云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張閔鈞伸手 拉我,我也拉他,我要正當防衛,我沒有揮拳,我有拉張閔 鈞手臂,張閔鈞踢我一下,我有揮手但沒有打到張閔鈞,我 拿酒瓶把酒倒在張閔鈞身上,酒瓶沒有打到張閔鈞,後面我 又跟張閔鈞拉扯等語。惟查:本署檢察官勘驗現場監視器錄
影畫面光碟之結果略以:「00:00被告張閔鈞與被告尤良云 與數人在酒吧內,被告張閔鈞朝被告尤良云走去。00:03站 立之被告張閔鈞以雙手拉住坐著之被告尤良云右手手腕後仰 ,嘗試將坐著之被告尤云良拉出。00:06旁人阻止被告張閔 鈞、尤云良拉扯。00:08被告尤良云起身以雙手推開被告張 閔鈞。00:11被告張閔鈞、尤云良持續以雙手拉扯彼此雙手 手掌、雙手前臂。00:13被告張閔鈞、尤云良持續以雙手拉 扯彼此雙手手掌、雙手前臂。00:17被告尤良云以左手握住 被告張閔鈞右前臂朝被告張閔鈞身後扯,並將左手伸至被告 張閔鈞身後。00:21被告張閔鈞、尤云良持續以雙手拉扯彼 此雙手手掌、雙手前臂。00:36被告尤良云轉身步向桌面, 將不詳物品部分放置在桌上,將不詳物品交予旁人。01:16 被告尤良云步向被告張閔鈞,以左手食指指向被告張閔鈞, 並與被告張閔鈞發生口角。01:22被告尤良云身體前傾,並 第一次高舉右手握拳猛力由上往下猛力揮向監視器畫面外之 被告張閔鈞,因監視器角度而未拍到有無擊中被告張閔鈞。 01:23被告尤良云第二次高舉右手握拳猛力由上往下猛力揮 向監視器畫面外之被告張閔鈞,因監視器角度而未拍到有無 擊中被告張閔鈞。01:24被告尤良云第三次高舉右手握拳猛 力由上往下猛力揮向監視器畫面外之被告張閔鈞,因監視器 角度而未拍到有無擊中被告張閔鈞。01:25被告尤良云遭旁 人制止。01:29至02:04旁人將被告尤良云拉離被告張閔鈞 ,多人阻擋在被告尤良云、張閔鈞之間隔開雙方,被告尤良 云仍持續嘗試步向被告張閔鈞,旁人持續嘗試阻擋被告尤良 云遠離被告張閔鈞未果。02:05被告尤良云、張閔鈞均消失 在監視器影像畫面內。02:37被告尤良云、張閔鈞再次發生 口角,彼此相距一定距離,多人阻擋在被告尤良云、張閔鈞 之間隔開雙方。02:48被告尤良云消失在監視器影像畫面。0 3:30旁人將被告張閔鈞將其安置在牆角,被告張閔鈞持續與 監視器影像畫面外之被告尤良云發生口角。03:51被告張閔 鈞身體後仰,並伸出右腿猛力踢向監視器畫面外之被告尤良 云,因監視器角度而未拍到有無擊中被告尤良云。03:52被 告張閔鈞收回右腿。03:53被告尤良云出現於監視器影像畫 面內,被告張閔鈞遭旁人包圍;被告尤良云自旁人後方竄出 ,並以右手拿取桌上衛生紙盒由上往下猛力揮向被告張閔鈞 ,因監視器角度而未拍到有無擊中被告張閔鈞。03:54被告 尤良云以左手揮向被告張閔鈞。03:55被告尤良云以左手揮 向被告張閔鈞,被告張閔鈞身體後仰,因監視器角度遭旁人 遮擋而未拍到有無擊中被告張閔鈞。03:57被告尤良云步向 桌面拿起酒瓶。04:00被告尤良云手持酒瓶走向被告張閔鈞
,並以右手高舉酒瓶。04:00被告尤良云第一次以右手高舉 酒瓶由上往下猛力揮向被告張閔鈞,被告張閔鈞高舉左手阻 擋。04:01被告尤良云第二次以右手高舉酒瓶由上往下猛力 揮向被告張閔鈞,並擊中告張閔鈞右側肩頸。04:01被告尤 良云第三次以右手高舉酒瓶由上往下猛力揮向被告張閔鈞, 因監視器角度遭旁人遮擋而未拍到有無擊中被告張閔鈞。04 :06被告尤良云、張閔鈞與旁人拉扯。04:15被告張閔鈞、尤 云良持續以雙手拉扯彼此雙手手掌、雙手前臂。04:23被告 張閔鈞、尤云良持續以雙手拉扯彼此雙手手掌、雙手前臂。 旁人將被告張閔鈞拉離至監視器影像畫面外,旁人持續阻擋 不斷嘗試步向被告張閔鈞之被告尤良云。05:08被告尤良云 持續向監視器影像畫面外之被告張閔鈞叫囂,旁人持續阻擋 嘗試步向被告張閔鈞之被告尤良云」等語,足認本案雖係被 告張閔鈞先徒手拉扯被告尤良云手臂,被告尤良云方與被告 張閔鈞發生拉扯,然被告張閔鈞、尤良云經旁人分隔相當之 距離後,被告尤良云並未於現在不法侵害結束後離去,反而 心生憤懣、挾怨報復而徒手與被告張閔鈞相互拉扯數次,並 以徒手毆打、手持酒瓶揮擊等方式攻擊被告張閔鈞數次,堪 認被告尤良云主觀上具有傷害之故意,客觀上具有傷害之行 為,並因而導致被告張閔鈞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且不 構成正當防衛之阻卻違法事由,是被告尤良云上開所辯顯係 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張閔鈞、尤良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 害罪嫌。請審酌被告張閔鈞於警詢及偵查中始終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尚可,被告尤良云於警詢及偵查中均矢口否認犯行 ,矯飾卸詞,犯後態度不佳,請分別依法量處適當之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江 怡 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 柏 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