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332號
TNDM,114,易,332,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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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竣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3222號、第23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竣韙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郭竣韙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
民國113年7月17日凌晨0時許,在臺南市北區萬象舞廳,以
新臺幣(下同)13,500元的對價,透過友人向綽號「小陳」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含第
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N-二
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共104包,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
而持有之。嗣於同日2時49分,駕車行經臺南市北區育德路
與文成路口時,因其形跡可疑,且車內飄出愷他命香菸味,
經員警盤查,及要求下車受檢,而扣得K盤1個、愷他命1包
,愷他命殘渣袋1包、「綠巨人」包裝毒品咖啡包4包,及「
玩很大」包裝毒品咖啡包100包。
二、郭竣韙復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
於113年7月24日12時許,在臺南市中西區武聖夜市後面停車
場,以7500元的對價,透過友人購得如附表編號8、9所示含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咖
啡包共75包。於同日13時45分,駕車行經臺南市中西區金華
路4段與民權路3段路口時,因違規跨越雙白線,為警攔查時
,發覺車內飄出愷他命香菸味,而扣得「玩很大」包裝毒品
咖啡包73包、「蠟筆小新」包裝毒品咖啡包2包、愷他命盤1
組、行動電話3支。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
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
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均坦承不諱,就犯罪事實一部分,
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收據各1份、搜索及扣押物照片15張(警一卷第17至23頁
、第59至7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查獲施用(持
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1份(警一卷第41頁)、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211號濫用藥物
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偵一卷第35至3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113年8月21日南市警鑑字第1130539674號鑑定書1份(偵
一卷第39至4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2日
刑理字第1136107520號鑑定書1份(偵一卷第43至45頁)在卷
可稽;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則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搜索及扣押物照片20張
(警二卷第19至23頁、第25頁、第27至31頁、第33頁、第59
至7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9日刑理字第1
136110500號鑑定書1份(偵二卷第47至49頁)附卷可憑,足
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被告上開犯行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愷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該條
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甚明。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
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被告上開所犯,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方法及所持有第三級毒
品之種類、數量,兼衡其年紀、素行(詳卷附法院前案紀錄
表)、智識程度(學歷為高中畢業)、經濟狀況(從事建築
鋼構工作、每月收入約4至5萬元)、家庭狀況(未婚、無子
女、需扶養父母),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 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 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



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 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 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 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 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 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 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 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三級 毒品(詳如附表所示),有上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 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21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2日刑理字第1136107520號 鑑定書、113年9月9日刑理字第1136110500號鑑定書各1份在 卷可稽,均為違禁物,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至部分毒品使用 於檢驗而滅失,自無從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名稱 數量 驗前重量/純質淨重 沒收數量 1 犯罪事實一 「玩很大」包裝之毒品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100包 驗前總淨重260.34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總淨重5.20公克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質總淨重2.60公克 驗餘總淨重259.79公克,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00個。 2 犯罪事實一 「綠巨人」包裝之毒品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1包 驗前淨重1.265公克 純質淨重0.144公克 驗餘淨重0.958公克,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3 犯罪事實一 「綠巨人」包裝之毒品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1包 驗前淨重0.858公克 純質淨重0.095公克 驗餘淨重0.643公克,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4 犯罪事實一 「綠巨人」包裝之毒品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1包 驗前淨重1.256公克 純質淨重0.179公克 驗餘淨重0.963公克,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5 犯罪事實一 「綠巨人」包裝之毒品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1包 驗前淨重0.720公克 純質淨重0.107公克 驗餘淨重0.442公克,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6 犯罪事實一 愷他命 1包 驗前淨重4.338公克 純質淨重3.317公克 驗餘淨重4.315公克,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7 犯罪事實一 愷他命殘渣 1包 含袋重0.231公克 8 犯罪事實二 「玩很大」包裝之毒品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73包 驗前總淨重216.92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總淨重8.67公克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質總淨重4.33公克 驗餘總淨重215.52公克,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73個。 9 犯罪事實二 「蠟筆小新」包裝之毒品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2包 驗前總淨重1.90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總淨重0.26公克 驗餘總淨重0.98公克,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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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