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9號
TNDM,114,單禁沒,49,202504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裕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肆零公
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裕昌前因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
勒戒完畢釋放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撤緩毒偵緝字第97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之甲
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040公克),經檢驗呈第二級毒
品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
市凱醫驗字第73667號)1份在卷可稽,屬違禁物,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
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97號等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而扣案之物經送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
3667號鑑驗書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聲沒字
第87號卷第2頁),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
0.051公克,檢驗後淨重0.040公克)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又該包裝袋與其內殘留之
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即應視同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
禁物無訛,應一併沒收銷燬,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
品,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
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付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