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4年度,21號
TNDM,114,交訴,21,20250429,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義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就被告陳義順涉嫌「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車而過失
傷害罪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裁定就被告陳義順涉嫌「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車
而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
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嫌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
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就被告陳義順上開114年3月27日裁定
中有關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
84條前段之無照駕車而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有不得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此部分之簡式審
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