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義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無照駕車而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義順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辯論終
結,並定於114年4月29日宣判,茲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車而過失傷害部
分」之訴追要件尚有調查及確認之必要,爰就此部分裁定再
開辯論。
三、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則依原定程序辦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