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4年度,21號
TNDM,114,交訴,21,2025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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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義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無照駕車而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義順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辯論終
結,並定於114年4月29日宣判,茲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車而過失傷害部
分」之訴追要件尚有調查及確認之必要,爰就此部分裁定再
開辯論。
三、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則依原定程序辦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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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