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14年度,6號
TNDM,114,交簡上附民,6,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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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
附民原告 林晏榕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儀律師
附民被告 許志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上字第6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刑事案件業經被告具狀撤回上訴而告確
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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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