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936號
TNDM,114,交簡,936,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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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9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莉鈞



選任辯護人 郭子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1445號,本院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1403號),被告於
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莉鈞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5年,並應於本院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後1年內,於法院判決應給付告訴人許恭連之
損害賠償之外,再賠償告訴人許恭連新臺幣18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之法律,除增列下述事項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1.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以及「本院勘驗監視
器及行車紀錄器錄影檔之筆錄」。
 2.適用之法律部分增列:「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見警卷3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符合自首之要件,本院決定依刑法第62
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本案告訴人受傷情形及被告之過失程度均屬嚴重。但考量被
告之年齡、健康狀況(見本院交易卷65頁),認為仍不宜
量處過重刑罰。此外,被告與告訴人之所以未能和解,主要
原因在於告訴人與承保被告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之保險公
司未能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之共識,而有賴民事判決加以確
認。為使告訴人得以獲得更多賠償金額,亦使年長被告不至
於承受過多處罰,本院決定依據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
定,以本件刑事案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114年度交重
附民字第1號)判決主文所宣告被告應給付告訴人之損害賠 償之外「再給付告訴人新臺幣18萬元(即有期徒刑6個月之 易科罰金數額)」為前提,宣告緩刑5年。
三、被告若未依本判決之命令給付上述款項,告訴人可以請求執 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本判決之緩刑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參酌上述說明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445號  被   告 王莉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莉鈞於民國112年12月2日10時5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 段00號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追撞林威良 所駕駛副載林楊雪鋒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嗣 經員警許恭連獲報到場處理此交通事故,當許恭連站於事故 車輛中央(王莉鈞所駕駛自小客車前)拍攝現場照片時,王莉 鈞竟未經員警告知或通報,逕自進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小客車駕駛座移置車輛,且未注意車前狀況,直接衝撞在車 前執行勤務之許恭連,致許恭連受有右側遠端脛腓骨開放粉 碎性骨折、右側足部肌腱損傷缺失、右側足部局部麻痺等傷 害。
二、案經許恭連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莉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於上揭時地,被告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撞擊告訴人許恭連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許恭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於上揭時地,告訴人執行勤務時,遭被告自用小客車撞擊,因而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3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像檔案、截圖照片、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 證明於上揭時地,告訴人執行勤務時,遭被告自用小客車撞擊,因而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檢 察 官 李 駿 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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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