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419號
TNDM,113,附民,2419,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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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19號
原 告 李美玲
被 告 羅雄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237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羅雄英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雄英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
月22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370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
規定,原告李美玲對被告羅雄英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黃毓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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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