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347號
TNDM,113,附民,2347,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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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347號
附民原告 程麗華
附民被告 施松典

劉宴菁

王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
件)所載。
二、被告施松典、劉宴菁、王忠玉(下合稱被告3人)均未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刑事訴訟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3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
訴字第2276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
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冠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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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