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3016號
TNDM,113,金訴,3016,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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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0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名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6
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名軒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名軒可預見他人無故不自行申辦金融機構
帳戶,反欲借用他人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可能為遂行詐
欺之不法所有意圖,並遮斷金流以隱匿、掩飾犯罪所得或逃避國
家追訴處罰,而其隨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供匯入來源
不明資金,並受他人指示提領後,再轉交與第三人之舉,可能
共犯遂行他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洗錢等犯罪,竟
仍基於前開結果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黃聰信
朱載恩(黃聰信朱載恩所涉詐欺等部分,另經報告機關
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真
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庭妮」及其他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等人(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及其所屬不詳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共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
2年8月30日前不詳時日,將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0,戶名:李名軒,下稱國泰世華帳戶)
提供予黃聰信朱載恩等人使用,嗣由黃聰信朱載恩與本
案詐欺集團及其所屬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施用之詐術」欄
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施用之詐術」欄所示之方法,向
林美蓮施用詐術,致林美蓮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入如附表二「匯款金額(新臺幣,下
同)」欄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二「匯入之帳戶(第一層人頭帳
戶)」欄所示之第一層人頭帳戶,復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於如附表三「第一層人頭帳戶轉匯時間、金額」、「第二
層人頭帳戶轉匯時間、金額」、「第三層人頭帳戶轉匯時間
、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層轉如上開各該欄位所示之金額至
各該人頭帳戶內,被告再依朱載恩之指示,於如附表三「第
四層人頭帳戶提領時間、金額、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
,提領共計20萬元,並將該等款項交付予朱載恩,其等即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
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
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
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
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
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
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
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
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
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⑴被告李名軒於警
詢時之供述、於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即告訴人林美蓮於警
詢時之證述、⑶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戶
名:黃燕珍)自112年8月29日至112年9月6日之交易明細資料
、⑷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陳蕙欣
)自112年8月28日至112年12月21日之交易明細資料、⑸台新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聰信)自11
2年8月28日至112年12月20日之交易明細資料、⑹國泰世華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李名軒)自112年8月21
日至112年9月18日之交易明細資料、⑺內政部警政署165資料
庫查詢有關被害人林美蓮之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113年10月21日北市警刑大一字第1133048192號函暨
檢附報告書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國泰世華帳戶為其申設使用,並依朱載恩
指示,於如附表三「第四層人頭帳戶提領時間、金額、地點
」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共計20萬元之款項交付予朱載
恩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辯稱:黃聰
信、朱載恩都是我唸專科時的同學,朱載恩有在修車、買賣
汽車零件,當時是黃聰信跟我說有錢要給朱載恩朱載恩
己沒有銀行帳戶可用,他聯絡不上朱載恩,所以要我幫忙提
供帳戶給他匯款並領錢給朱載恩,因為這兩位都是我的同學
,當下沒想那麼多才這麼做,事後被警察通知才知道涉及詐
欺案件,在檢察官訊問時也是這樣說,當下以為是涉及詐欺
、洗錢的罪名才說承認,並不是承認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參與
詐欺、洗錢的行為等語。經查:
㈠、被告前述坦認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前揭三⑴至⑺公
訴意旨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按,是此部分事實,首
堪認定。
㈡、本案應審究者為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公訴意旨所稱上開犯行
之不確定故意,茲分述如下:
 ⒈被告於警詢時供稱:與黃聰信朱載恩都是五專同學,朱載
恩說他名下沒有帳戶黃聰信會匯錢進去,要跟我借用,因為
相信朱載恩的話,單純自我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領出20萬元
給他,沒有向他收酬勞,並沒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等語(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2426號卷《下稱偵1卷》第9
至13頁);其於偵查中供稱:朱載恩說他自己沒有銀行帳戶
,要我幫忙提供帳戶給他匯款及領錢出來,匯款的人是黃聰
信,他們都是我的朋友,當下沒想那麼多,我才會自國泰世
華帳戶領出2筆各10萬元,領完當下就交給朱載恩,不知道
朱載恩怎麼處理那筆錢,並沒有收取報酬等語(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612號卷《下稱偵2卷》第57至59頁
),核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均屬一致,前後並無矛盾
之處。
 ⒉證人黃聰信於本院審理證稱:我是做車行跟買賣零件,附表
三第三層所示之台新銀行帳戶是我在使用,之前有一位叫潘
柏廷的客戶陸續向我叫零件材料,所以匯20萬元到我台新銀
行帳戶,我與被告、朱載恩臺北海洋技術學院五專的同學
朱載恩說他沒錢繳車貸,要跟我借20萬,但他沒有銀行帳
戶,要我匯錢到被告的國泰世華帳戶,我分2筆匯,1筆各10
萬,因為是匯到被告的帳戶,所以備註有特別寫「小軒借款
」,但錢實際上是朱載恩借的,借錢過程也是我跟朱載恩
,被告沒有參與等語(本院卷第61至71頁),另觀以黃聰信
之台新銀行帳戶與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分別有附表三第三
層帳戶轉匯時間、金額、第四層帳戶轉匯時間、金額,且被
告國泰世華帳戶備註欄內確有「小軒借款」之記載(偵1卷
第25頁),核與黃聰信前揭證述之情節相符,是被告所言尚
非無據。
 ⒊另被告提出Facebook的資料(本院卷第117至131頁),其與
黃聰信朱載恩互為好友,且有一同出遊互動之日常生活照
片,是與黃聰信前述證言互核,被告與黃聰信朱載恩為同
學乙節堪信屬實。是被告與朱載恩黃聰信為認識多年之同
學,彼此間顯然具有相當程度之交情及信賴基礎,則被告基
於同窗情誼及信任關係而將國泰世華帳戶借予朱載恩、黃聰
信作為借錢匯款使用之經濟活動,實與常情無違。再者,被
告於本件未見有任何對價關係,倘若被告確有出於詐欺、幫
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殊難想像其會在毫無所獲、無利益可
得貪圖的情況下,願意甘犯刑責、自陷囹圄,平白將前述帳
戶提供予黃聰信朱載恩使用之理。況觀以被告國泰世華之
交易往來明細,除本件之20萬元匯款、提領外,並無其他可
疑之資金往來,且黃聰信朱載恩二人亦無因曾參與本案詐
欺集團共同詐欺及洗錢而遭法院判刑認定渠等有共同犯意聯
絡之情,益徵被告主觀上並無預見於其提供帳戶資料時,會
遭本案詐欺集團作為帳戶轉帳之用甚明。
 ⒋至被告雖於偵查時雖曾承認涉及詐欺、洗錢(偵2卷第58頁)
,然該次偵訊過程經本院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是以全部語
意及對答相互勾稽,被告於該次偵訊供述內容與警詢、本院
審理時前後一致已如前述,其對涉及本案之表示顯有誤認及
未解其意之情甚明,該承認之表示自無從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併此敘明。
 ⒌稽之上開事證互核可認,被告主觀上對於黃聰信朱載恩
用國泰世華帳戶匯款、取款並非不法使用一節應有相當程度
之確信,即難認被告提供該帳戶供朱載恩使用並依指示領款
交款,主觀上有何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直接或間接故意,
自難對被告以上開罪名相繩。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
有其所指此部分之犯行,亦乏其他具體事證以為佐證,尚不
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致未能形
成被告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及刑事犯罪須採嚴
格證明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是被告本
件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庶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饒倬亞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如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附表一:涉案金融帳戶
編號 涉案金融帳戶 1 臺灣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黃燕珍 2 臺灣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蕙欣 3 台新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黃聰信 4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李名軒 附表二:被害人匯款情形
編號 被害人 (是否提告) 施用之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帳戶 (第一層人頭帳戶) 1 林美蓮 (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間不詳時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庭妮」聯繫林美蓮,向其佯稱:加入通訊軟體LINE「羊羊得意」投資群組並操作「容軒券商機構APP」保證投資獲利云云,致林美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30日 上午10時34分許 82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黃燕珍
附表三:涉案金融帳戶轉匯及提領情形
編號 第一層人頭帳戶 轉匯時間、金額 (新臺幣) 第二層人頭帳戶 第二層人頭帳戶 轉匯時間、金額 (新臺幣) 第三層人頭帳戶 第三層人頭帳戶 轉匯時間、金額 (新臺幣) 第四層人頭帳戶 第四層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地點 1 時間:112年8月30日 上午10時35分許 金額:10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蕙欣 時間:112年8月30日上午10時56分許 金額:48萬9,610元 台新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黃聰信 時間:112年9月1日 晚間8時11分許 金額: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李名軒 時間:112年9月1日 晚間11時27分許 金額:10萬元 地點:國泰世華銀行 蘭雅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時間:112年9月1日 晚間8時12分許 金額:5萬元 時間:112年9月2日 凌晨0時07分許 金額:10萬元 地點:全家超商淡水竹勝店 (新竹市○○區○○路00號) 時間:112年9月2日凌晨0時05分12秒許 金額:5萬元 時間:112年9月2日 凌晨0時05分53秒許 金額:5萬元
附件:
影像一 一、檔名:113偵_027612_0000000000000n.mp4 二、畫面背景:2024年11月21日被告李名軒於臺南地檢署製作偵訊筆錄之錄影畫面。 三、錄影長度:12分54秒 四、內容如下: 檔案時間 00:00:00 ~ 00:05:03 檢察官:李名軒先生齁,跟你核對一下身分,請問你的出生年月日李名軒:82年4月14日。 檢察官:身份證字號。 李名軒:F00000000。 檢察官:好,戶籍地在金門縣金陵鄉仁愛新邨嗎? 李名軒新邨。 檢察官:新邨173之1號,現在住在台南市○○區○○街00○0號3樓之3嗎? 李名軒:對。 檢察官:行動電話是幾號? 李名軒:0000000000。 檢察官:0000000000。 李名軒:對010。 檢察官:那因為你今天涉及到是詐欺等案件齁,你可以保持緘默也可以選任辯護人,如果有低收、中低收的情形可以請求法律扶助,也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這樣子這些權利了解嗎? 李名軒:了解。 檢察官:那你有低收中低收或是原住民、精神障礙這些情形嗎? 李名軒:沒有。 檢察官:好。前面括號,提示提款及被害人金流一覽表,是否於112年9月1日、9月2日分別在國泰世華銀行、全家超商淡水竹勝店提領2筆各10萬元?好,請你幫我確認一下,提示這個提款還有被害人的金流資料,請問你有在112年9月1日跟2日分別在國泰世華銀行還有全家超商淡水竹勝店分別提領10萬元共2次嗎? 李名軒:有。 檢察官:有齁,就是最後面有寫到你提領的部分,提領的時間跟地點還有錢的部分,沒錯啦齁。 李名軒:嗯。 檢察官:那你提領後的款項怎麼處理? 李名軒:我交給一個叫朱載恩的同學。 檢察官:兩筆都是交給朱載恩嗎? 李名軒:對。 檢察官:朱載恩怎麼寫? 李名軒:朱是那個很簡單的朱。 檢察官:姓氏的朱喔? 李名軒:對,然後載是下載的載,恩就那個恩對,朱是那個近朱者赤的朱。 檢察官:這樣子嗎? 李名軒:對對。 檢察官:朱載恩李名軒:對。 檢察官:什麼時候交給他? 李名軒:當下,他就叫我... 檢察官:領完錢的當天嗎? 李名軒:對當下。 檢察官:完錢的當下就交給他。 李名軒:他都領這兩筆的時候他都在我旁邊,那時候是快過12點,所以他12點前領10萬、12點後又領10萬,就當下基本上就是他就在我旁邊我就直接拿給他。 檢察官:哦好。我領這兩筆的時候,那個朱載恩就在我旁邊。 李名軒:對。 檢察官:我領完後就馬上交給他。 李名軒:對。 檢察官:啊好,那你領上開款項的報酬是多少,你這兩筆錢的報酬是多少? 李名軒:沒有。 檢察官:都沒有報酬嗎? 李名軒:對,因為那個他是跟我說,因為轉給我的也是我同學,就同一屆的同學,那我那時候是把他們當朋友,啊他就說等一下那個黃聰信會轉錢,轉錢到我這邊,啊你再幫我領一下就這樣。 00:05:03 ~ 00:10:00 檢察官:因為轉給,轉錢的人是你同學喔? 李名軒:對,所以我是信任他,對。 檢察官:這兩筆錢轉過去的是誰?黃聰信哦? 李名軒黃聰信轉給我,黃聰信是我同學。 檢察官:黃聰信轉給你嗎? 李名軒:對。 檢察官:但是這又不是你的帳戶。 李名軒:國泰世華。 檢察官:你是說那個國泰世華的銀行。 李名軒:國泰世華是我的帳戶。 檢察官:他是轉到你的國泰世華銀行去。 李名軒:對對對。 檢察官:朋友然後他轉錢到我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他為什麼要轉這兩筆錢給你啊? 李名軒:因為朱載恩黃聰信會轉一筆錢到我戶頭,啊幫我領一下。 檢察官:原因是什麼?跟我說朱載恩... 李名軒:因為朱載恩他沒有戶頭,他沒有任何銀行帳戶。 檢察官:到我帳戶。 李名軒:對。 檢察官:然後朱載恩自己沒有銀行帳戶,所以要我幫忙提供帳戶給他匯款跟把錢領出來給他,是不是? 李名軒:對對對,就只是這樣。 檢察官:給他匯款。 李名軒:因為都是朋友所以我當下沒有多想。 檢察官:領錢出來給他,這兩人都是我朋友,所以我當下也沒有多想。 李名軒:對,就是。 檢察官:就照著做這樣? 李名軒:對,我是信任他們,當下也沒有多想,啊是事後收到筆錄才知道說有備註的事項。 檢察官:我事後被警察通知才知道涉及詐欺喔? 李名軒:對,然後還看到銀行的那筆錢有備註事項,就是我的綽號小軒借款這樣子。對。 檢察官:那你有無跟黃聰信朱載恩確認那兩筆款項的來源是什麼? 李名軒:沒有。 檢察官:你有沒有跟他們確認? 李名軒:沒有,當下沒有因為黃聰信他在經營修車行,那朱載恩他修車也都會找他,所以當下我沒有,就是我當下沒有任何多想。 檢察官:反正就是沒有就對了。 李名軒:對對對對。 檢察官:你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除了提供給朱載...黃聰信之外還有提供給別人嗎? 李名軒:還有提供給什麼? 檢察官:還有提供給別人嗎? 李名軒:沒有。 檢察官:那為何朱載恩自己沒有銀行帳戶?為什麼他自己沒有銀行帳戶?你有沒有跟他問過? 李名軒:我只知道他以前有做什麼事他好像被警示還怎樣。 檢察官:以前好像做了什麼事導致他的帳戶被警示。 李名軒:對我也沒有多問。 檢察官:但我也沒有再多問。 李名軒:因為沒有帳戶一定是做了什麼才會沒有帳戶,所以我當下沒有多想。 檢察官:什麼一定被做了什麼?做了不法的事就對了? 李名軒:對對對。 檢察官:你提供帳戶給黃聰信朱載恩,並且依照指示領錢出來給他們已經涉及到詐欺跟洗錢,有承認嗎? 李名軒:呃這個部分承認。 檢察官:承認? 李名軒:嗯。 檢察官:你除了提供這個帳戶之外,提供國泰世華銀行的帳戶給黃聰信朱載恩之外,還有沒有提供其他帳戶啊? 李名軒:沒有。 檢察官:只有提供這個帳戶而已嗎? 李名軒:對。 00:10:00 ~ 00:12:54 檢察官:那你除了上開兩次提...領款行為之外,還有去領過別的錢嗎? 李名軒:沒有。 檢察官:只領過這兩次喔? 李名軒:對。 檢察官:之後沒有再幫他們領錢? 李名軒:沒有。 檢察官:好,那還有沒有其他要補充的? 李名軒:嗯...沒有。 檢察官:黃聰信朱載恩拿到那些錢之後怎麼處理啊?應該是呃對不起,應該是只有朱載恩而已? 李名軒:對。 檢察官:朱載恩拿到錢怎麼處理啊,你知道嗎? 李名軒:他應該就是正常的花費,我也不太清楚。 檢察官:你不太清楚,交給誰或是他怎麼處理你不太清楚? 李名軒:他後來有沒有轉交我也不知道,主要是因為同學...朋友轉給朋友,那我只是幫忙領一下,所以我當下沒有去在意他怎麼花費那筆錢。 檢察官:好,那還有其他要再補充的嗎? 李名軒:嗯,沒有。 檢察官:沒有。好那筆錄簽完名之後就可以先回去了齁。 李名軒:這樣就好了嗎? 檢察官:對,目前先這樣,好謝謝等一下要簽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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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