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073號
TNDM,113,金訴,2073,2025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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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0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乃綺



選任辯護人 黃文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2緩刑負擔欄內關於「應給付
告訴人林哲妤之金額「90,000元」應更正為「9,000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2緩刑負擔欄內關於
應給付告訴人林哲妤之金額,誤載為「90,000元」,且不影
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9,000元」,並向被
告表達歉意。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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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