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0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乃綺
選任辯護人 黃文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2緩刑負擔欄內關於「應給付
告訴人林哲妤之金額「90,000元」應更正為「9,000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2緩刑負擔欄內關於
應給付告訴人林哲妤之金額,誤載為「90,000元」,且不影
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9,000元」,並向被
告表達歉意。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