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014號
TNDM,113,金訴,1014,2025042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01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17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宥頵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緝字第270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5411號、113年度
偵緝字第269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癸○○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2、附表二編號1所示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附表二編號1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事 實
一、癸○○基於縱為詐欺集團提供金融帳戶及代為提領、轉帳詐欺
贓款(即擔任「車手」),並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特定犯
罪所得來源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8日前之某日時,透過飛機
體,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塩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某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無證據證明未成年)使用。嗣該
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中信銀帳戶資料後,即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
所示之人,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
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黃瀚陞(另案經本院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5萬元)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第一層帳戶)後,旋於附表一
所示之第二層帳戶轉出時間,遭轉出至癸○○之中信銀帳戶(
二層帳戶)後,再由癸○○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
所示之第二層帳戶領款時間,提領或轉匯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予詐欺集團指定之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不法所得之去
向,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
(二)自111年2月23日起,先後傳送訊息向詹忠政佯稱:可協助透
過指定APP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詹忠政陷於錯誤,依
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款項至附表二所示
第一層帳戶,旋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遭轉出至附表二所示第
二層帳戶,復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遭轉出至第三層帳戶即上
開中信帳戶,再經癸○○於111年6月8日14時43分許,依指示
提領103萬元並交予詐欺集團指定之人,以此方式掩飾、隱
匿該不法所得之去向,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  
  嗣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詹忠政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經警
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起訴。案
張麗娟告訴、詹忠政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癸○○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
卷第436頁),核與被害人丁○○、壬○○子○○、戊○○及告訴
人乙○○、庚○○、己○○、辛○○、丑○○、丙○○、王雅瓍、張麗娟
詹忠政等人於警詢之指訴、另案被告黃瀚陞於偵查中之供
述相符(證據出處詳附表三),且有如附表四所示證據在卷可
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二)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
科。
三、新舊法比較:
(一)按洗錢防制法分別於民國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
關之法定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適用法律原則,適用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
舊法。㈠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前2項情形,不
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㈡有關自
白減刑規定,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即行為時法):「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即中間時法):「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23條第3項規定(即裁判時法):「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㈢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
項規定之「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依立法理由說明:「洗錢犯罪之前置特定不法行為所涉罪名
之法定刑若較洗錢犯罪之法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
判處比特定不法行為更重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定
明洗錢犯罪之宣告刑不得超過特定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
」,可知該條項規定並非法定刑變更,而為宣告刑之限制,
即所謂處斷刑;係針對法定刑加重、減輕之後,所形成法院
可以處斷的刑度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51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於偵查中未自白洗錢,至本院審理時始自白犯行,
依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對於行為人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法定刑之有期徒刑上限(
即5年)雖較修正前規定(即7年)為輕;然依裁判時之同法
第23條第3項規定,行為人除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外,尚須滿足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始符減刑規定,顯較行
為時法、中間時法嚴苛。而被告所犯洗錢之特定犯罪為詐欺
取財罪,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規定,其科刑範圍係有期
徒刑2月以上5年以下,且被告並無中間時法及現行法關於自
白減刑規定之適用,經整體比較結果,應適用112年6月14日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對被告較
為有利。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
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與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犯行,各以單一行為,詐欺附表一、
二所示之人,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各為想像
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論處

(三)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罪自白,就被告所犯附表一、二之犯行,均爰依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四)又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以被
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洗錢防制法
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害
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從而,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罪數計算,亦應以被害
人人數為斷。是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13次一般洗錢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受不詳成年人指示,以自己帳戶從事詐欺取財犯
行,並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增加檢警機關追查其他犯
罪成員之困難度,助長詐欺犯罪風氣,惟念及被告犯後於本
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與告訴人乙○○、子○○丑○○張麗娟
成立調解,並分期履行中,有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
315號調解筆錄2份(本院卷第345-348頁)、113年度南司刑移
調字第1377號調解筆錄1份(本院卷第391-392頁)、被告提出
之手機對話截圖、ATM匯款單照片附卷可稽,其餘告訴人、
被害人尚未和解,亦未賠償,並斟酌被告所扮演之角色及分
工、參與程度、詐騙金額、犯罪動機、目的、前科素行,及
其自述學歷、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
表一、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且就各罪併科罰金刑部分,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另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
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
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理由意旨參照
)。被告甫因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从上罪
,於113年4月18日經本院113年度易緝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年,於113年12月17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上
訴(尚未確定),被告另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13年度金
訴字第132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參酌前開意
旨,爰就被告本案所犯數罪先不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五、沒收:
(一)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得到買幣時從中獲得的利差,大約1
萬多元等語(追他一卷第135頁)。於偵查中供稱:我一天可
以多賺2至3千元報酬,我是賺幣差,可能都是賺幣價的0.01
或0.02,對方如果買100萬的虛擬貨幣,我大概就可以賺個1
至2000元等語(偵緝卷第56頁)。是被告就附表一、二各編號
所示之罪分得之報酬,應按其提領各該詐欺贓款之1%至2%計
算,為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惟其前已與附表
一編號3、6、8、12所示告訴人成立調解,並已賠償部分金
額,如同前述,被告既以「分期給付乙○○12萬元」、「分期
給付子○○2萬4千元」、「分期給付丑○○1萬6,800元」、「分
期給付張麗娟5萬1,000元」之方式,與該等告訴人成立調解
,願分期賠償超出其犯罪所得之款項與告訴人,如確實履行
,應認已足達成刑法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目的,為
避免被告遭受雙重追繳之負擔,應認如再予宣告沒收、追徵
,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追徵。
(二)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12、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
而交付之財物,固為被告洗錢犯行掩飾、隱匿之財物,然該
等財物已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被告對之不具共同處
分權限,若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將
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振瑋、郭文俐追加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訴113金訴1014號、追加起訴113金訴2174號)編號 被害人 詐騙日 遭詐騙方式 第一層帳戶 匯款時間 第一層帳戶匯款金額 轉出至第二層帳戶時間 轉出至第二層帳戶金額 第二層帳戶領款時間 第二層帳戶現金/轉帳領款金額 1 被害人 丁○○ 111年4月14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投放投資廣告,適丁○○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LINE暱稱「楊欣怡李勁松」傳送訊息向丁○○佯稱:要下載「Jane Street」手機軟體投資股票,並依指示下單即可獲利云云,使丁○○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7月18日14時21分 100萬元 111年7月18日14時39分 65萬2,012元(含被害人 丁○○、編號10告訴人王雅瓍遭騙款項) 111年7月18日15時2分 65萬2,000元(含被害人 丁○○、編號10告訴人王雅瓍遭騙款項) 宣告刑: 癸○○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被害人 壬○○ 111年6月27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群組,以LINE暱稱「周學易老師」、「周老師助教李曉慧」、「簡街客服-楊經理」先後傳送訊息向周國雄佯稱:下載「簡街資本」手機軟體投資股票,並依指示下單即可獲利云云,使壬○○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7月13日9時47分 ②111年7月14日11時8分 ①5萬元 ②4萬9,000元 ①111年7月13日10時27分 ②111年7月14日15時17分 ①64萬16元 (含被害人 壬○○、告訴人辛○○遭騙款項) ②29萬8,012元(含被害人壬○○、編號6被害人子○○遭騙款項) ①111年7月13日10時37分 ②111年7月14日15時27分 ①124萬4,000元(含被害人壬○○、編號5告訴人己○○、編號6被害人林秀美、編號7告訴人辛○○遭騙款項) ②100萬元(含被害人壬○○、編號6被害人子○○遭騙款項) 宣告刑: 癸○○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告訴人 乙○○ 111年7月7日9時30分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投放LINE群組連結,適乙○○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李勁松」之群組,並接續與LINE暱稱「楊欣怡」、「簡街客服專屬」加為好友,渠等即先後傳送訊息向乙○○佯稱:下載「簡街資本」手機軟體投資股票,並依指示下單即可獲利云云,使乙○○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7月18日10時44分 30萬元 111年7月18日10時56分 35萬15元(含告訴人乙○○遭騙款項) 111年7月18日11時23分 72萬元(含告訴人乙○○、編號4告訴人庚○○、編號9告訴人丙○○遭騙款項) 宣告刑: 癸○○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告訴人 庚○○ 111年6月20日19時30分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周學易」將庚○○加為好友後,將庚○○拉進「學易論市交流會」群組,LINE暱稱「周老師助教李曉慧」、「簡街客服-楊經理」先後傳送訊息向乙○○佯稱:下載「簡街資本」手機軟體投資股票,並依指示下單即可獲利云云,使庚○○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7月12日9時36分 ②111年7月12日9時37分 ③111年7月12日9時38分 ④111年7月12日9時39分 ⑤111年7月14日9時20分 ⑥⑦111年7月14日9時21分 ⑧111年7月14日9時22分 ⑨111年7月18日10時36分 ⑩111年7月18日10時37分 ⑪111年7月18日10時38分 ⑫111年7月18日10時39分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1萬元 ⑤3萬元 ⑥⑦3萬元、3萬元 ⑧1萬元 ⑨3萬元 ⑩3萬元 ⑪3萬元 ⑫1萬元 ①~④111年7月12日12時許 ⑤~⑧111年7月14日9時44分 ⑨~⑫111年7月18日10時44分 ①~④28萬 9,014元(含告訴人庚○○遭騙款項) ⑤~⑧38萬14元(含告訴人庚○○、編號8告訴人丑○○遭騙款項) ⑨~⑫37萬 15元(含告訴人庚○○、編號9告訴人丙○○遭騙款項) ①~④111年7月12日14時9分 ⑤~⑧111年7月14日10時22分 ⑨~⑫111年7月18日11時23分 ①~④28萬 9,000元 ⑤~⑧83萬(含告訴人庚○○、編號8告訴人丑○○遭騙款項) ⑨~⑫72萬(含告訴人庚○○、編號3告訴人乙○○、編號9告訴人丙○○遭騙款項) 宣告刑: 癸○○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告訴人己○○ 111年5月26日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發送股票投資資訊之廣告,適己○○瀏覽後加入該廣告所留之LINE連結帳號暱稱「周學易」為好友,由「周學易」提供LINE暱稱「李曉慧」之LINE連結後,「李曉慧」遂向己○○佯稱:依其指示下載、操作「簡街資本軟體」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使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7月11日10時50分 ②111年7月12日12時39分 ③111年7月13日11時22分 ①12萬元 ②12萬元 ③12萬元 ①111年7月11日12時43分 ②111年7月  12日15時 13分 ③111年7月13日11時27分 ①31萬9,188元(含告訴人己○○、編號8告訴人丑○○遭騙款項) ②15萬12元 (含告訴人己○○遭騙款項) ③56萬21元(含告訴人己○○、編號7告訴人辛○○遭騙款項) ①111年7月11日14時36分 ②111年7月13日10時27分 ③111年7月13日13時21分、19時19分、19時20分 ①31萬9,000元(含告訴人己○○、編號8告訴人丑○○遭騙款項) ②124萬4,000元(含己○○、編號2壬○○、編號6林秀美、編號7辛○○遭騙款項) ③2萬1,000元、5萬元、5萬元(上2筆均轉出給另案被告江政霖之中信銀帳戶)、5萬元 宣告刑: 癸○○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被害人子○○ 111年5月3日21時19分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將子○○加為好友後,以投資股票為由,向子○○佯稱:下載「簡街資本」手機軟體投資股票,並依指示下單即可獲利云云,使子○○陷於錯誤而註冊會員並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7月8日11時47分 ②111年7月13日9時11分 ③111年7月14日11時55分 ①4萬元 ②4萬元 ③4萬元 ①111年7月8日12時24分 ②111年7月13日9時43分 ③111年7月14日15時17分 ①38萬4,067元(含子○○、編號9丙○○遭騙款項) ②60萬4,012元(含子○○遭騙匯款) ③29萬8,012元(含子○○、編號2壬○○遭騙款項) ①111年7月8日14時28分 ②111年7月13日10時37分 ③111年7月14日15時27分 ①68萬元(含子○○、編號9丙○○遭騙款項) ②124萬4,000元(含子○○、編號2壬○○、編號5己○○、編號7辛○○遭騙款項) ③100萬元(含子○○、編號2壬○○遭騙款項) 宣告刑: 癸○○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告訴人辛○○ 111年3月20日 詐欺集團成員隨機發送股票投資簡訊,適辛○○瀏覽後加入該訊息所留之LINE連結帳號暱稱「周勁松」為好友,由「周勁松」提供LINE暱稱「楊欣怡」、「崔立明」之LINE連結後,「楊欣怡」、「崔立明」遂向辛○○佯稱:依其指示下載、操作「簡街資本軟體」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使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7月13日9時49分 ②111年7月13日9時54分 ③111年7月13日11時2分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4萬元 ①、②111 年7月13日10時27分 ③111年7月13日11時27分 ①、②64萬 16元(含告訴人辛○○、編號2被害人壬○○遭騙款項) ③56萬21元(含告訴人辛○○、編號告訴人己○○遭騙款項) ①、②111 年7月13日10時37分 ③111年7月13日13時21分、19時19分、19時20分 ①、②124萬 4,000元(含告訴人辛○○、編號2告訴人壬○○、編號5告訴人己○○、編號6被害人林秀美、編號7告訴人辛○○遭騙款項) ③2萬1,000元、5萬元、5萬元(上2筆均轉出給另案被告江政霖〈所涉詐欺等罪嫌,業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之中信銀帳戶)、5萬元 宣告刑: 癸○○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告訴人丑○○ 111年7月3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周學易」推薦丑○○下載「簡街資本」軟體投資股票,佯稱:要投資股票,須匯款至約定帳戶云云,使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7月11日12時38分 ②111年7月13日13時24分 ①5萬元 ②6,000元 ①111年7月11日12時42分 ②111年7月14日0時46分、8時36分、9時44分 ①31萬9,188元(含丑○○、編號5己○○遭騙款項) ②227元、465元、38萬14元(含丑○○、編號4庚○○遭騙款項) ①111年7月11日14時36分 ②111年7月14日10時22分 ①31萬9,000元(含告訴人丑○○、編號5告訴人己○○遭騙款項) ②83萬元(含告訴人丑○○、編號4庚○○遭騙款項) 宣告刑: 癸○○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告訴人丙○○ 111年6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將丙○○拉進LINE「學易論市交流會」群組後,由LINE暱稱「周老師助教」傳送訊息向丙○○佯稱:參加「簡街資本外資機構」投資須先匯款至指示帳戶云云,使丙○○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7月8日11時46分 ②111年7月11日9時56分 ③111年7月18日10時8分 ④111年7月19日10時48分 ①15萬元 ②15萬元 ③15萬元 ④15萬元 ①111年7月8日12時24分 ②111年7月11日10時25分 ③111年7月18日10時44分 ④111年7月19日15時29分 ①38萬4,067元(含丙○○、編號6子○○遭騙款項) ②41萬15元(含丙○○、編號11戊○○遭騙款項) ③37萬15元 (含丙○○、編號4庚○○遭騙款項) ④26萬18元(含丙○○、編號10王雅瓍遭騙款項) ①111年7月8日14時28分 ②111年7月11日10時36分 ③111年7月18日11時23分 ④111年7月19日15時33分 ①68萬元(含丙○○、編號6子○○遭騙款項) ②197萬元(含丙○○、編號11戊○○遭騙款項) ③72萬元(含丙○○、編號3乙○○、編號4庚○○遭騙款項 ④26萬元(含丙○○、編號10王雅瓍遭騙款項) 宣告刑: 癸○○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告訴人王雅瓍 111年6月26日10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某LINE群組向王雅瓍推薦「簡街資本」軟體,使王雅瓍陷於錯誤,下載該軟體並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1年7月16日18時20分 ②111年7月17日18時42分 ③111年7月18日12時6分 ④111年7月19日12時15分 ⑤111年7月20日10時9分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⑤3萬元 ①、②111 年7月18日10時44分 ③111年7月18日14時39分 ④111年7月19日15時29分 ⑤遭凍結未轉出 ①、②37萬 15元(含王雅瓍、編號4庚○○、編號9丙○○遭騙款項) ③65萬2,012元(含王雅瓍、編號1丁○○遭騙款項) ④26萬18元(含王雅瓍、編號9丙○○遭騙款項) ①、②111 年7月18日11時23分 ③111年7月18日15時2分 ④111年7月19日15時33分 ①、②72萬元 (含王雅瓍、編號3乙○○、編號4庚○○、編號9丙○○遭騙款項) ③65萬2,000元(含王雅瓍、編號1丁○○遭騙款項) ④26萬元(含王雅瓍、編號9丙○○遭騙款項) 宣告刑: 癸○○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被害人戊○○ 111年5月27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周學易」加戊○○入LINE「心系台股學易實戰訓營」群組,佯稱:可投資獲利。之後再佯稱:如果要領錢,需先將賺到的百分之15匯到指定帳戶,使戊○○匯款。 111年7月11日10時7分 22萬元 111年7月11日10時25分 41萬15元(含被害人戊○○、編號9告訴人丙○○遭騙款項) 111年7月11日10時36分 197萬元(含被害人戊○○、編號9告訴人丙○○遭騙款項) 宣告刑: 癸○○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告訴人張麗娟 111年7月4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麗娟佯稱:小額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7月8日12時10分許 ②111年7月11日10時42分許 ③111年7月11日12時31分許 ④111年7月13日9時53分許 ①2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①111年7月8日12時24分許 ②111年7月11日12時43分許 ③111年7月13日10時27分許 ①38萬4,067元 ②31萬9,188元 ③6萬40,016元 ①111年7月8日14時28分許 ②111年7月11日14時36分許 ③111年7月13日10時37分許 ①68萬元 ②31萬9,000元 ③124萬4,000元 宣告刑: 癸○○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追加起訴-113金訴2617)
編號 告訴人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帳至第二層帳戶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轉帳至第三層帳戶時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 1 詹忠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3日傳送訊息向詹忠政佯稱:可協助透過指定APP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詹忠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8日12時4分、匯款10萬元 洪念祖所有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 111年6月8日12時46分、轉出30萬2元 陳英駿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 111年6月8日12時49分、轉出68萬12元 被告中信帳戶 111年6月8日12時6分、匯款10萬元 111年6月8日12時47分、轉出38萬12元 111年6月8日12時14分、匯款10萬元 宣告刑: 癸○○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
被害人丁○○ 111年7月26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3-14頁) 被害人壬○○ 111年8月23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4頁) 111年8月30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7-8頁) 告訴人乙○○ 111年8月15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9-12頁) 告訴人庚○○ 111年8月28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3-15頁) 告訴人己○○ 111年8月29日警詢筆錄(他卷第13-17頁) 被害人子○○ 111年7月31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1-2頁) 告訴人辛○○ 111年8月10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8-10頁) 告訴人丑○○ 111年7月28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3-9頁) 告訴人丙○○ 111年7月20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11-14頁) 告訴人王雅瓍 111年8月27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15-19頁) 被害人戊○○ 111年8月24日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2-15頁) 111年8月31日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6-17頁) 告訴人張麗娟 111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追他一卷第175-178頁) 113年5月19日警詢筆錄(追他一卷第129-131頁) 112年12月11日偵訊筆錄(北檢追他卷第5-6頁) 告訴人詹忠政 111年6月17日警詢筆錄(追警卷第9-13頁) 另案被告黃瀚陞 111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113-115頁) 附表四
⒈另案被告黃瀚陞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表各1份(警一卷第4-8頁,同警三卷第4-15頁,警四卷第37-40頁,警六卷第2-7頁)。 ⒉被告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偵一卷第65-79頁)。 ⒊被告癸○○提供之虛擬貨幣電子錢包之交易紀錄1份(偵緝卷第99-103、139-148頁)。 ⒋被害人丁○○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照片1份(警一卷第35頁)。 ⒌被害人丁○○提出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資料1份(警一卷第36-38頁)。 ⒍被害人壬○○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交易明細內頁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警二卷第33-41頁)。 ⒎被害人壬○○提出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資料1份(警二卷第49-83頁)。 ⒏告訴人乙○○提出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紙(警二卷第99頁)。 ⒐告訴人乙○○提出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資料1份(警二卷第109-113頁)。 ⒑告訴人庚○○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交易明細截圖資料各1份(警二卷第127-136頁)。 ⒒告訴人庚○○提供之華南銀行存簿封面與交易明細內頁1份(警二卷第137頁)。 ⒓告訴人庚○○提供之郵政存簿封面與交易明細內頁1份(警二卷第139-143頁)。 ⒔告訴人己○○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資料(含匯款紀錄照片)1份(他卷第63-72頁)。 ⒕被害人子○○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1份(警三卷第26-27頁)。 ⒖被害人子○○提出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資料1份(警三卷第28-34頁)。 ⒗告訴人辛○○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1份(警四卷第21-22頁)。 ⒘告訴人辛○○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資料1份(警四卷第24-35頁)。 ⒙告訴人丑○○提出之台灣銀行網銀帳戶明細1份(警五卷第27頁)。 ⒚告訴人丑○○提出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資料1份(警五卷第27-28頁)。 ⒛告訴人丙○○提出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資料1份(警五卷第45-65頁)。 告訴人王雅瓍提出台新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之交易明細各1份(警五卷第83-85頁)。 被害人戊○○提出之頭城鎮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警六卷第19頁)。 被害人戊○○提出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資料1份(警六卷第22-23頁)。 追加起訴(113金訴2174) 另案被告黃瀚陞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表各1份(追他一卷第151-155頁)。 被告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追他一卷第157-167頁)。 證人江政霖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追他一卷第157、169-173頁) 黃瀚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97號刑事判決(本院卷第49-63頁,同追他一卷第201-213頁)。 告訴人張麗娟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及匯款資料1份(北檢追他卷第9、15、19-20頁) 被告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追警卷第19-33頁)。 被告癸○○提供之虛擬貨幣電子錢包之交易紀錄1份(追偵緝卷第93-111頁) 【第一層帳戶】洪念祖之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表各1份(追偵緝卷第157-164頁)。 【第二層帳戶】陳英駿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表各1份(追偵緝卷第171-174頁)。 告訴人詹忠政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匯款資料及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各1份(追警卷第39-61頁)。 臺灣高等檢察署貨幣金流分析服務需求申請單及分析報告各1份(本院卷第273-299頁,同金訴2174卷第143-169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