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790號
TNDM,113,訴,790,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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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凱煌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具 保 人 陳柏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陳凱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
民國113年2月18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訊問
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陳柏廷繳納足額
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收受
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
各1紙附卷可憑。嗣本案起訴後,被告經本院對其戶籍地即
臺南市○○區○○路000號、居所即臺南市○○區○○街○段000號合
法送達傳票,傳喚其於114年1月22日到庭應訊,惟被告無正
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依法囑警前往上開2址對被告執行
拘提無著;具保人亦經本院通知應督促或偕同被告於114年3
月28日前向本院報到,並載明如被告逾期未報到,將依法沒
入前所繳交之保證金,惟被告屆期仍未報到,且查無遷移
籍或在監在押情事,有本院送達證書4份、刑事報到單1份、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函覆本院之拘提報告書2份、被
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
各1份在卷可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
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翁翎                 法 官 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嫚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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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