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415號
TNDM,113,訴,415,20250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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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泰勝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41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郭泰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
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415號刑事
判決,而具狀向本院聲明上訴,惟上訴人未敘明具體上訴理
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
於114年2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上訴
理由狀,該裁定業已分別於114年3月4日、114年3月5日由同
居人收受或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之住居所,有上開裁定、送達
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於前揭裁定寄存送達經10日生
效後迄今已逾5日,仍未以書狀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參
考前揭法條意旨,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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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