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松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及財政
部關務署基隆關等承辦人於民國109年12月27日,在財政部
關務署基隆關查驗時,發現及查獲被告呂松根涉犯違反商標
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
於110年10月29日以110年度他字第4468號簽結在案。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及輸入之物,業經其供述明確,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及商標法第98條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呂松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他字第4468號以無證據證明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
商品之犯行而簽結在案,有該簽呈在卷可參(他字卷第25至
26頁)。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購買,
業經被告於調查中供述明確(他字卷第2至3頁),而該等物
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貞觀法
律事務所出具之產品鑑定書在卷可按(他字卷第9、10、13
頁),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從而,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adidas」商標之上衣 15件 2 仿冒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PUMA」商標之上衣 5件 3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之上衣 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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