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張宸輔
被 告 吳進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2號被告吳進泰因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