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41號
TNDM,113,原附民,41,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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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張宸輔



被 告 吳進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2號被告吳進泰因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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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