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3年度,34號
TNDM,113,原金訴,34,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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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雅瑩



選任辯護人 陳品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2562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賴雅瑩犯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扣案偽造之「華韌國際公司」收款收據一張、工作證一張、蘋果
廠牌行動電話iphone13(含門號○○○○○○○○○○號SIM卡一張)一支
蘋果廠牌行動電話iphone8 PLUS(含SIM卡一張)一支,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賴雅瑩於民國113年4月9日某時,於不詳地點,
藉由社群軟體IG廣告,加入名為「華韌國際公司」之詐欺集
團擔任詐欺集團取款車手(無證據證明達3人以上),並由賴
雅瑩以每日可領得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負責擔任取
款車手之工作。賴雅瑩遂於同年月10日20時36分許,與該詐
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
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假投資須要儲值現
金為由,詐騙附表所示之葉永信後,再指示賴雅瑩於附表所
示取款時間,前往臺南市○○區○○路0號(善化星巴克),與葉
永信面交收取詐騙款項200萬元,並將款項繳回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之來源及去向。惟葉永信前已察覺有異,遂先行報警,而賴
雅瑩於到場之際,佯裝成「華韌國際公司」之外派經理「吳
婷妤」,欲向葉永信收取200萬元現金時,經現場之埋伏員
警現身而逮捕賴雅瑩,致其未能得逞而未遂,並扣得葉永信
所有之2000元、玩具鈔票1批,另扣得賴雅瑩所持之收款收
據1張、工作證1張、iphone13、iphone8 PLUS手機各1支,
而悉上情。案經葉永信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移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賴雅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
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
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
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之供述、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葉永信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卷附告訴人提供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
化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目錄
表、贓物領據、扣案之智慧型手機2支(含SIM卡)、收據1張
、識別證1個、刑案現場蒐證照片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四、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時法律
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但
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條項但
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此所謂「刑」者,係指「
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
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
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特別法有關加重、減輕或免
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為「總則」與「分則」二種
。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
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定刑亦因此
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
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
再按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係源自最高法院27年
上字第2615號判例,其意旨原侷限在法律修正而為罪刑新舊
法之比較適用時,須考量就同一法規整體適用之原則,不可
將同一法規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始有其適用。但
該判例所指罪刑新舊法比較,如保安處分再一併為比較,近
來審判實務已改採割裂比較,而有例外。於法規競合之例,
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時,依一般法理擇一論處,有關不
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而為
處罰,此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
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適用,要無再援引上開新
舊法比較不得割裂適用之判例意旨,遽謂「基於法律整體適
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系爭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之可
言。此為受最高法院刑事庭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
裁定拘束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先例所統一
之見解。茲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
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有該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同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
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
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
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
7年,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行為後較
有利於被告之新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72號裁判意
旨參照)。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
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又被告已著手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均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詐欺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論以洗錢未遂罪。
 ㈢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本件洗錢犯行,且無證據證明被
告有犯罪所得,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並遞減輕之。爰審酌被告在現今詐騙案件猖獗之情形下,
藉由社群軟體IG廣告,加入名為「華韌國際公司」之詐欺集
團擔任詐欺集團面交取款車手,致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
上損害,更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交
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行為實有不當,幸好本件告訴人事先報
警,警察人員於交款現場埋伏,成功逮捕被告而未遂,告訴
人未因此而受有損失;兼衡被告偵查及審理中均坦認犯行,
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無業,現在由先生扶養,剛
結婚,有1名2歲子女,現與先生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暨罰金如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沒收:
 ㈠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前段固有明文,然被告所餐語的詐騙犯行因事先已遭告訴人
識破而報警,被告面交取得的款項除表面第一張面額2,000
元為真鈔外,其餘皆為假鈔,且該面額2,000元之真鈔已發
還告訴人,而被告供稱,詐騙集團原應允她每日報酬1萬元
,但本件被告當場遭警逮捕,故未取得任何報酬,另依卷內
現有之資料,並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取得對價之情形,則
被告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㈡扣案偽造之「華韌國際公司」收款收據一張、工作證一張、
蘋果廠牌行動電話iphone8 PLUS(含SIM卡一張)一支,為
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且為被告無正當理由取得,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蘋果廠牌行動電話
iphone13(含門號○○○○○○○○○○號SIM卡一張)一支為被告所
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取款時間 取款金額 取款地點 1 葉永信 113年4月12日 8時58分許 200萬元(2000元真鈔、其餘玩具鈔票替代) 臺南市○○區○○路0號(善化星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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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