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3年度,74號
TNDM,113,交重附民,74,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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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葉芹
法定代理人 葉建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
被 告 黃祈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18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189號被告黃祈凱因過失致重
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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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