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3年度,24號
TNDM,113,交重附民,24,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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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
附民原告 林翊程


林愛婕


兼法定代理
陳鈺樺


附民原告 陳鈺樺


前列林翊程陳鈺樺、林愛婕、陳鈺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黃新雅
附民被告 林明和



上列被告林明和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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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