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寸光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5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之112年度訴字第852號刑事案件
,關於原告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
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