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徐維君(即王秀雲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徐維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01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14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8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082NR0193894-2 1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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