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678號
TPDV,114,除,678,202504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范煥英
代 理 人 第一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複 代理人 林雋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案號:114年度除字第678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