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669號
TPDV,114,除,669,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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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宏
代 理 人 何艾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6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映齊貿易有限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13年12月10日 19,530元 AC071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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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映齊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