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吳伸(即王根基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王嘉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 如